| 当前反腐败面临的五大挑战 |
| 点击数: 时间:201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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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要求,认真探索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模式,分析利弊所在,积极趋利避害,完善配套措施,对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派驻机构作用,搞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现状 目前,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有序推进,成效显著。以辽宁省为例,全省14个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已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11个,占78.57%,没有实行统管的3个,占21.43%。主要统管模式,一是对派驻机构实行部分统一管理,即对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实行统管,其考核、任免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二是对派驻机构实行完全统一管理,即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任免、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后勤保障均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从目前情况看,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主要还是上述两种模式,即实行部分统管的“点派驻”和完全统管的“片派驻”。 二、市(地)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模式利弊分析 (一)实行派驻机构部分统管模式的利弊分析。 这种统管模式有以下三个优点:一是强化了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管理。以往在实行派驻机构双重管理时,派驻纪检组长人选都是由市委组织部门商市纪委提名并考察,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市委组织部呈报市委任免。实行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统管后,则改为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市纪委呈报市委任免,在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管理上,进一步增强了纪检监察机关的主动权和发言权。二是减轻了市级纪检监察机关负担,统管工作易于操作。由于此种模式只涉及到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考核任免工作,不涉及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等具体事宜,相对于完全统管来说,具体操作比较容易。三是有利于对驻在部门具体工作进行直接监督。实行这种统管模式后,派驻纪检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参加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和行政领导会议,并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与驻在部门联系紧密,掌握党务和行政工作开展情况,便于直接监督驻在部门一些具体工作。 主要缺点:一是监督力度不够。因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后勤保障均由驻在部门负责,与驻在部门利益联系紧密,虽然便于对驻在部门具体工作进行直接监督,但在同体监督的情况下,监督工作难以到位,经常是有监督缺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派驻机构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查办案件工作难以开展。由于这种统管模式设置分散,人员较少,势单力薄。一般情况下,每个纪检组和监察室2~3人,除纪检组长外,其他人员配备完全“本地化”,客观和事实上都不便于直接查办驻在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二)实行派驻机构完全统管模式的利弊分析。 此种统管模式也有三个优点:一是实现了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垂直管理。即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面负责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任免、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和后勤保障,实现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垂直管理。二是强化了派驻机构异体监督作用。由于驻在部门与派驻机构不属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特别是在人事、经济、服务、利益等方面,不存在联系,从而使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可以放心大胆地开展监督工作,克服和避免了同体监督时不敢监督、不便监督、不好监督等弊端。三是加强了案件查办工作。实行完全统管后,派驻机构以纪工委的组织方式开展工作,既不受驻在部门制约,又便于集中人员,整合力量,查处驻在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其缺点:一是统管工作不易操作。由于对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任免、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等均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涉及内容多,触动范围广,改革力度大,无形中加重了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尤其是市本级财力较差地方的负担,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二是对一些驻在部门的具体工作,难以开展直接监督。这种统管模式客观上虽然不受驻在部门制约,但也使派驻机构游离驻在部门一些具体业务工作之外,无法进行直接和有效监督。 三、完善市(地)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从以上两种派驻机构统管模式利弊分析情况看,不论实行那种模式,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建立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搞好完善工作。 (一)实行干部交流制度,增强派驻机构活力。目前,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在干部管理、使用和交流中,同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样,在同一单位任职满10年的,实行交流制度,有的派驻机构纪检组长还被边缘化,超过10年也不交流,既不利于搞好纪检监察工作,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和调动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无论是对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实行部分统管,还是对派驻机构人、财、物实行完全统管,都应该对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实行交流制度。鉴于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建议在一个派驻部门工作满5年以上,又不够改任非领导职务条件的纪检组长,可跨系统或跨部门交流,也可实行纪检监察干部与行政领导之间交流,改善纪检监察干部人员素质机构,畅通出口,既有利于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又给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提供施展才华的天地和舞台。 (二)分片组建纪工委,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实行统管后,必须建立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即分系统、分行业组建派驻机构纪工委(监察分局),市纪委常委兼任纪工委书记,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把纪工委书记高配到正处级,负责主持纪工委(监察分局)日常工作。实行完全统管模式的地方,可把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作为市纪委监察局的内设机构,与其他处室平行管理;实行部分统管模式的地方,可把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作为市纪委监察局的下设机构,负责各派驻机构驻在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监督、违法违纪案件查办、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处理等项工作,使统管后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在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的作用和优势,促进各驻在部门纪检监察工作都再上新台阶。 (三)实行交叉巡查制度,强化监督工作。加强驻在部门监督工作,解决双重管理时,派驻机构不便、不好、不敢监督问题,是实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工作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为解决好部分统管和完全统管两种模式存在的监督弊端,借鉴中央和省实行巡视制度的做法,可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交叉巡查制度。即每年确定1~2个驻在部门作为巡查对象,由各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组织所辖派驻纪检组对所确定巡查对象的“三重一大”事项及重点工作、重点部位、重要环节进行交叉巡查,并把巡查结果,特别是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巡查整改意见,向巡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反馈巡查结果,并形成书面意见,监督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搞好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实行交叉办案,搞好派驻部门查案工作。查案不力是统管前各派驻机构普遍存在的通病。为解决好这个问题,突破人情因素和人少现实,要针对不同统管模式,采取不同交叉办案方式。实行完全统管模式的地方,对哪些涉及范围广、查处难度大、案情较为复杂的违法违纪案件,可采取各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之间交叉办案;实行部分统管模式的地方,可采取各派驻纪检组之间交叉办案,如由各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组织协调所属甲、乙派驻纪检组到发案的丙驻在部门查处违法违纪的案件,反之也可以组织协调乙、丙派驻纪检组到发案的甲驻在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即可交叉回避,解决不便于查处驻在部门违法违纪案件问题,又可解决一个派驻纪检组单独查案人员和力量不足问题,达到集中优势,整合力量,借力而行,交叉办案目的。 (五)完善派驻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工作协调指导。实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并不是简单明确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考核任免、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和后勤保障由谁负责的问题,而是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和运行机制,使其在新的制度和机制下运行,克服和解决原体制存在的弊端。为此,要针对所实行的不同统管模式,制定出派驻机构统管后的相关配套制度,如实行派驻机构月报或季报工作实绩、季度或半年调度工作、组织年度述职述廉等相关制度,使统管后的派驻机构,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加强对各派驻机构的领导和指导,市纪委监察局可明确一个处室,如干部室负责协调和指导各派驻机构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单独成立派驻机构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派驻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 (六)扩大统管范围,理顺现行管理体制。目前,市级所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还有未理顺的地方,如组建党组的部门有的实行了纪检监察机构派驻制度,有的还没有实行,缺少机构和人员,纪检监察工作被“撂荒”,而建立党委的部门则单独成立纪委,仅在纪检监察干部任免征求意见和查办案件统计方面,与市纪委监察局有业务联系,其他纪检监察工作关联度不大,致使有些纪检监察工作难以组织开展,甚至存在死角,不利于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形成纪检监察工作合力。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对符合条件,没有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的市直部门,实行派驻制;对组建党委纪委的部门派出纪工委,与党委纪委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并采取部分或完全统管模式搞好统管工作,进一步理顺市级所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现行管理体制,整合力量,在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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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共益阳市纪律委员会 作者:管理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