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纪检监察机关密码举报奖励制度
点击数:    时间:2011-04-27
     

 

益阳市纪检监察机关密码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拓宽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来源,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密码举报奖励制度是指举报人(上访人)在上访(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过程中,不必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只需提供六位数密码及联系方式,密码代表举报人的姓名和身份,凭此与受理单位联系,了解线索处理结果及奖励情况。

第三条  密码举报奖励的基本原则。密码举报奖励必须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及“实事求是、保密守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激励和保密措施,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同时,鼓励实名举报。

 

第二章    

 

第四条  密码举报奖励的受理范围。密码举报奖励制度主要是针对党政机关单位及其党员干部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反腐倡廉法律法规的举报,奖励对象为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以外的其他举报人。

第五条  密码举报奖励的受理单位。益阳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的违纪违规问题,区县(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受理本地区范围内的违纪违规问题。市县两级同时收到的举报案件,可以由市纪委监察局组织调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区县(市)纪委监察局组织调查。

第六条  密码举报奖励的受理程序

1)来访密码举报。举报人到受理单位反映情况,可以不留真实姓名,而自设一个密码及联系方式告知受理单位,举报人通过密码确认身份与受理单位进行联系,了解线索的处理结果及奖励情况。

2)来电密码举报。举报人通过电话向受理单位反映情况,可以不报真实姓名,而自设一个密码告知受理单位,举报人只需用自设密码证明身份并通过受理单位的举报电话进行单边联系,了解线索的处理结果及奖励情况。

3)书面信件密码举报。举报人通过信件向受理单位反映情况,可以不署真实姓名,而自设一个密码及联系方式留在信件上面,举报人只需用自设密码证明身份并与受理单位进行单边联系,了解线索的处理结果及奖励情况。

4)网络密码举报。举报者登录受理单位网站后,在网上反映情况,并留下自设密码及电子邮箱地址。一方面,举报人可以凭此密码证明身份,继续通过网络与受理单位联系,另一方面,受理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与举报人进行联系,反馈线索处理结果及奖励情况。

受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接待举报人,接访人要及时对举报情况以及上访人自设密码进行认真登记。受理单位在接到举报后要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疑难信访除外)给举报人答复。

 

第三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举报情况经过查证属实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受理单位根据举报对象级别和给予处分档次确定,最高不超过5000元。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受理单位要在结案之后15个工作日内按举报人要求的方式将奖金发放到位。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违纪违法事实必须清楚具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受理单位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信息要严格管理,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有泄密,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第十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实施密码举报奖励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落实,给予经费保障,完善硬件设施,为实施密码举报奖励制度奠定基础。要加强制度宣传,公开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完善来信来访登记制度,保证制度有效贯彻。

第十一条  密码举报奖励工作要纳入全市反腐倡廉建设年度考核范围,对没有贯彻落实及落实不力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056日印发

 
     
     
来源:中共益阳市纪律委员会    作者: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