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因498万元政策性油菜籽收购款被“一把手”个人挪作他用,原中储粮桃江直属库工作人员李灿球、熊赛军、胡建军、肖世红、汤胜辉5人被桃江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
2010年,国家对油菜籽实行临时政策性收储,委托中储粮公司履行油菜籽收购职责,中储粮湖南分公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联合下文,批准中储粮桃江直属库为承贷企业、湖南天恩棉业有限公司为委托收购加工企业。
同年6月,中储粮桃江直属库以“临时存储油脂贷款”名义,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桃江县支行申请1000万贷款,用于油菜籽收购。
资金到位后,中储粮桃江直属库一直“按兵不动”,既没有召开专门的收购会议,也没有进行具体部署。暗地里,直属库主任兼书记王志波因个人深陷高息陷阱,决定挪用这笔公款。
不久,在王志波的操控下,委托收购加工企业由湖南天恩棉业有限公司变更为了沅江南大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变更的目的一是为了增加桃江直属库的保管费,为库里创造效益;二是为了把沅江南大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申报为政策性油购点,增加收购量。”库务会上,王志波打着集体利益的旗号和与会人员“通气”。
“应该先签订一个合同嘛”“这么搞风险有点大”“这个企业有没有收购能力”业务科负责人李灿球、财务科负责人熊赛军、分管业务的班子成员胡建军、分管仓储的班子成员肖世红在会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质疑。
“做业务哪里没有风险,合同以后再补一个就是!”在“一把手”王志波的坚持下,与会4人明知委托收购加工企业变更有蹊跷,不签委托收购合同不合规,但无一人对此说“不”。
回忆起当时的情景,李灿球历历在目:“通气”后,王志波安排他以汇款申请人身份填写了一张300万元的汇款申请单,汇款用途为“油菜籽收购”,收款单位为“沅江南大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李灿球、熊赛军、胡建军、肖世红均以不同监管人的身份在汇款单上签了字,出纳汤胜辉也在没有附合同的情况下办理了汇款手续。
300万元预付款支付后,桃江直属库还是没有启动收购程序。同年7月,王志波又召开碰头会要求再次支付预付款。在他的要求下,又一笔198万元的预付款通过类似手法,转到了沅江南大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责人账户上。但这两笔涉及金额达498万元的油菜籽收购款背后却全部被王志波个人挪作他用。
“作为资金监管小组成员,我应该主动阻止预付款的支付,如果严格按照制度办事,498万元就不会打出去了。”“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付款,因为熊赛军等人催着我,我也没有办法,只能付款。”“王志波当时明确表示,出了问题不要我负责,加上其他人都签了,我就签字同意了。”“事后我也催过要补上合同……” 面对调查,李灿球等5人后悔不已。
心无敬畏,行无所止。李灿球、熊赛军、胡建军、肖世红、汤胜辉等5人,仅凭“一把手”的口头要求,从擅自变更委托收购加工企业到层层签字审批、拨付,将498万元“公款”变成了“私款”,所有能起到关卡作用的地方,都一路畅通,监管人的监督责任集体丧失。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2年4月,王志波因挪用公款2051万元,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4年10月,李灿球等5人因玩忽职守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察。第十一条规定,对涉嫌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李灿球、熊赛军、胡建军、肖世红、汤胜辉等5人身为国企管理人员,在原则与人情的较量中,选择“集体失语”、盲听盲从,丢失原则,妥协人情,不认真履行组织交给的监督管责任,最终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教训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