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人:曹德华
职务:沅江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大队原大队长
主要案情:2011年至2019年,曹德华在任沅江市公安局庆云山派出所教导员、所长,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折合人民币14.7万元。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向组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说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收取辖区内企业赞助费20万元,在账外运行,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受聂纯昌(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项罪名,2020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之托,打探相关案情,收受现金10万元,涉嫌受贿罪。在办理聂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中,对该案应作出立案而决定不予立案,导致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聂某逃避法律制裁;在办理黄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件中,将普通的事件当成刑事案件办理,且在办案过程中同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说明,达到黄某某等人被司法追究的目的,涉嫌徇私枉法罪。2019年11月,曹德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曹德华忏悔录1:
我在法律执行和自身遵纪守法方面出现了问题,尤其是任执法大队大队长后,表现得更为明显……执法单位办理的案件最终需要执法大队审核决定,主动权掌握在执法大队手中,容易产生特权思想。管理服务过程中,(我)有了特权思想,服务意识发生蜕变,逐步变得趋势附利,利益驱动工作,所以在服务后收受红包、礼品变得习以为常,认为是种等价交换、互惠互利。
警示:
特权思想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相悖,是滋生不正之风乃至腐败问题的“温床”。从曹德华案来看,他走上违纪违法之路,正是从“有了特权思想”开始的。随着执法权力越来越大,曹德华的特权思想不断膨胀,对相关单位和请托人赠送的红包礼金、高档香烟来者不拒,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付出的感谢;违规接受企业赞助,私设小金库;经常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吃吃喝喝,享受“强势部门”、高人一等的优越感。当收受他人财物变得习以为常甚至心安理得时,违纪违规问题就会相伴而生。曹德华在案件处理、强制措施采取与变更、案件提捕起诉等方面,接受当事人请托毫不忌讳,把手中的权力当成谋利的工具,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曹德华忏悔2:
该案中,暴露出我很多严重的问题和不足。一是体现出我在该案中没有坚持原则,受说情因素的影响做出了违法之事,凭感情不讲原则办事,是徇私行为。二是反映出我法纪观念淡薄,我这样做放纵了犯罪,自己在违法。三是政治意识不强,聂纯昌在社会上是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名声不好,经常滋事,对于这样的人发信息说情,要坚决说不,他发信息就是在操纵、干预公安机关案件办理,出现这种情况就应高度重视,而不能迎合其心理使其得逞。
警示:
在办理聂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时,曹德华接受他人请托,为当事人开脱罪责,在证据指向均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对该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而在办理黄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件时,曹德华接受他人请托,将普通事件当成刑事案件来办理,同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说明,以达到黄某某等人被司法追究的目的。一边是本有罪而使之无罪,另一边是本无罪而使之有罪,法律的天平要往哪边倾斜,在曹德华这里,成了他的个人意志。作为一名执法者,曹德华虽然长期与“法”打交道,但其内心缺乏对“法”应有的敬畏。在接受他人请托后,曹德华屡屡教人破“法”,打“擦边球”,钻法律的空子,肆意践踏法律尊严,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属于典型的知法犯法、执法枉法。
曹德华忏悔3:
当聂纯昌提出请托事项并送现金给我时,心里想着10万元确实有诱惑,而对方提出的请托事项我不可能帮他去做,知道那是犯罪,但我的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只是将钱退给他,想表明自己的态度,反而被对方看出我的弱点,仍对我抱有希望,不讲请托之事,只承诺不对外透露(送钱的事),让我收下此款,击溃我的心理防线。我没有想到自己收了钱后,就将自己的把柄落入了他的手中,他随时可以提出要我帮他做事,只会逐步成为他的走狗,步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让我身陷囹圄。
警示:
2019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攻坚克难阶段,各地扫黑除恶斗争如火如荼地开展。作为沅江市公安局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负责人,曹德华明知聂纯昌是沅江市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对象,也知道上级正在对聂纯昌的问题展开专案调查,在如此复杂的形势下,他竟然还去同聂纯昌见面并收受其现金10万元,这是典型的政治敏锐性不强的表现。在“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保证任何时候都不会讲出去”的承诺下,曹德华最终没能抵挡住10万元的诱惑,收下了这笔令自己悔恨终生的“一些小意思”。在收下这笔钱的同时,也将自己的前程“贱卖”给了聂纯昌,成为其提线木偶,接受其耳提面命。聂纯昌案发后,曹德华不是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争取宽大处理,而是对组织“耍心眼”,交给组织一张“假收条”,想自证“清白”,结果却反而成为其收受贿赂、对抗组织审查的罪证。现如今,曹德华只能深陷囹圄,吞下自己任性用权种下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