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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湖南省地方志编纂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某宁,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省中医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陈某,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某飞等人的“双开”通报,该三人的通报中均涉及到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梳理以往通报,类似问题不在少数,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典型案例】
厅官向70多人“卖官”,退休后被查
2007年至2017年,交通运输部黑龙江海事局(简称黑龙江海事局)原党组副书记、局长王某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要他人财物共计1018万元。据查,王某波的受贿行为多与他人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相关,他曾为70余人提供该方面的帮助或承诺提供帮助,收受请托人少则3万元、多则超百万元的贿赂。比如:2008年至2017年,为哈尔滨海事局逄某某调任佳木斯海事局以及后续晋升副局级等提供帮助,先后11次收受逄某某共计80万元;2011年至2012年,为黑龙江海事局正科级干部张某甲提任黑龙江海事局团委书记、晋升副处级提供帮助,收受张某甲10万元;2012年7月,为黑龙江海事局某处室高级经济师白某某提任副调研员、晋升副处级提供帮助,收受白某某5万元。王某波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月,王某波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典型案例】
卖官鬻爵,收受40余名党员干部财物
2003年年底至2019年春节前,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李某敏在担任洛阳市委常委、秘书长、组织部部长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为他人在职务调整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洛阳市瀍河区委原书记原某、宜阳县委原书记谭某忠、洛宁县委原书记高某勋、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李某甫等43名党员干部财物共计323.34万元。此外,李某敏为两人当选省、市人大代表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22.6万元。李某敏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2月,李某敏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案例】
副部级“老虎”受贿超八千万元
1999年至2022年,王某峰利用担任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副书记、常务副书记,河北省监察厅厅长,唐山市委书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07万余元。王某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10月16日,王某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四十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持续追踪]
职务晋升本该凭德才、凭实绩,如果把干部选拔任用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将官场变得像市场一样“自由交易”,这样“选”出来的官有何政治能力?谈何治理国家?谈何造福人民、服务人民?上述案例警示我们,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在选人用人上要公道正派、公平公正,不能把党内同志关系搞成市场关系,也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更不能“拿权力做买卖”谋取私利。同时,要健全干部选育管用全链条管理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做到每一个环节都有迹可循、有据可查,真正让选人用人在阳光下进行,把那些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廉洁奉公、有真本领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努力营造健康的政治生态和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学习时刻]
【事如芳草春长在,人似浮云影不留】
出自南宋辛弃疾的《鹧鸪天·和人韵有所赠》,意思是只有留下事业才会如芳草常在,而其他一切都是浮云。做事在前,做官在后;服务为重,官位为轻。共产党人并不讳言做官,做官本身也是为人民服务的途径,关键应明白谁先谁后,孰轻孰重。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古往今来,比官职更重要的,是事业;比名利更重要的,是实绩。以敬畏心对待事业,以平常心对待名利,正是共产党人应反复锤炼的品质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