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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224)重拳出击 严惩金融“蛀虫”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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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8月以来,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一级巡视员宋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行长丁某,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郭某伟等一些金融领域领导干部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随着金融领域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断加大,金融领域背后的违法犯罪问题逐渐被“揭开盖子”,一批“靠金融吃金融”的“蛀虫”相继受到查处。

  【典型案例】受贿超120次,湖北十堰农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获刑2013年初,朱某爽成为湖北十堰农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任职期间,他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办理贷款方面谋取利益。比如,九次收受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十堰中宏物资公司实际控制人鄢某现金共计110万元,为这些公司申请贷款提供关照。同时,朱某爽为他人在职务调整方面谋取利益,合计受贿26次。比如,十堰农商行开发区支行信贷部经理张某先后六次送给朱某爽共计现金3.5万元,最终张某被任命为保康楚农商村镇银行行长。2013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朱某爽在掌舵湖北十堰农商银行期间,合计受贿次数高达126次,涵盖现金(人民币、港元)、购物卡,受贿总金额约407万元。2024年经一审法院判决,判处朱某爽有期徒刑5年5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案例】与被监管机构“亲”“清”不分,乐于当“内鬼”2020年4月,内蒙古银保监局原党委委员刘某明被“双开”。2020年12月30日,刘某明因受贿罪一审获刑12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通报中提到,刘某明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被监管机构和有关人员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严重背离金融监管初衷,弃守监管职责,与被监管机构“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乐于当“内鬼”,对有关被监管机构野蛮扩张大肆放水,助推金融风险;破坏监管队伍风气、监管机构政治生态,造成队伍管理、业务监管“双失守”。

  【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董事长刘某舸辞去职务10余天后“落马”2010年至2023年,刘某舸利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某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推动向相关单位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人民币1.9亿余元。2023年3月,刘某舸辞去中国银行董事长等一系列职务10余天后,被通报“落马”。2023年10月7日,给予刘某舸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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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与国有资产损失等危害后果之间存在“涟漪效应”,腐败行为可能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同时伴生金融违规经营、金融监管缺位等问题,不但损害国家金融市场管理和交易秩序,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实体经济稳定发展。金融系统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胸怀“国之大者”,强化使命担当,刀刃向内,下好整改整治“长远棋”,以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纪检监察机关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金融领域突出问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严查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一体推进责任追究和追赃挽损,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同时,在揪出“蛀虫”时也要注重“护好玉盘”,把审查调查工作放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之中。

  [学习时刻]

  【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

  出自北宋名臣包拯的《书端州郡斋壁》,意思是:居心清正是做人的根本,正道直行是立身的良策。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曾引用此句,意在强调党员干部要守住守牢拒腐防变防线,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清正廉洁是我党的政治本色,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当官发财两条道”的道理,谨记“天上掉馅饼,地上有陷阱”,自觉远离“花式围猎”,还要“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以内无妄思保证外无妄动”,守住廉洁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