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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同时公布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某某和黑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曲某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审查调查的消息。值得注意的是,通报中指出,这两位副部级领导干部都存在违反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收受财物的行为。梳理近年来的案例,如李某某和曲某这般置党纪国法、组织要求于不顾,在选人用人上违规谋取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乏其人。
【典型案例】
2007年至2016年,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委原常委、常务副县长高某某,在其担任丘北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丘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共收受40余名教师、政法干部所送现金,为20余名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或政法干部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岗位调整上提供帮助,严重搅乱了选人用人风气,给当地的政治生态造成严重污染。高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9月,高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2年2月,高某某因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典型案例】
2003年年底至2019年春节前,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李某某在担任洛阳市委常委、秘书长、组织部部长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为他人在职务调整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43名党员干部财物共计323.34万元。2021年2月,李某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持续追踪]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狠刹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树立了公正用人的鲜明导向,赢得群众的普遍认可。然而,也有少数领导干部私欲作祟,将选人用人作为谋利的工具,不但严重破坏了干部选拔任用正常秩序,在干部群众中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严重破坏了其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的政治生态,给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造成了损害,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学习时刻]
【邦之兴,由得人也;邦之亡,由失人也。得其人,失其人,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渐矣。】
出自白居易《策林·辨兴亡之由》,意思是国家兴盛,在于拥有人才,国家灭亡,则是因为丧失人才。得人也好,失人也好,都不是一朝一夕所致,而是长期发展变化的结果。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参加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等文中引用这句古语,意在说明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长期存在,久而久之,必然导致严重后果。广大党员干部务必端正思想,踏实工作,切记不可在选人用人上动“歪心思”,只要能做出一番真正能被群众认可的政绩,组织一定不会让人才埋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