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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129)“股事”有风险,底线莫忘记!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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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指盘中继续走低,跌破3100点整数关口,为2020年7月以来首次。截止收盘,沪指跌4.95%,深成指跌4.36%,创业板跌2.55%。”“3•15消费者权益日”,一则消息火速登上新闻热搜,引发广泛热议。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句警“市”之言需广大股民牢记在心。同时,在这个全民炒股的时代,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这一类特殊“股民”,不仅要守住“钱袋子”,更要保住“官帽子”。

违规进行“股权”交易,不仅有损公权力的廉洁性,还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牟取暴利的行为,对资本市场冲击大、影响广,老百姓对此更是深恶痛绝。

从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案例通报来看“行情”,“为拟上市公司提供融资帮助,获取股权上市溢价利益”的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张勤,“违规购买私募基金、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党工委原书记、管委会原主任唐开强,“借用服务对象钱款,进行期货、股票交易”的甘肃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陈春明等一批打着“投资”的幌子,利用股市从事违纪违法“交易”的党员干部相继落网,充分说明在强大力量常在反腐新形势下,无论这些吃“老鼠仓”的“硕鼠”如何包装,终将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

[持续追踪]

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能炒股吗?

可以!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也划出了“硬杠杠”,下面这些行为千万不能有!

1.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2.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3.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4.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7.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8.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9.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特定人群,是指《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的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学习时刻]

【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

出自宋代文豪苏轼《赤壁赋》,意思是“若不是自己应该拥有的,即令一分一毫也不能求取。”198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引用。他指出,理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而这样的滑坡和动摇,往往是从小事开始的。现实中,少数干部总以为在大是大非面前把握住自己就行了,所以在“小节”上疏于防范,认为吃几顿饭、喝几瓶酒、收点小东西无伤大雅,其结果往往是“小节不慎,大节难保”,最终铸成大错、悔之晚矣。所以习近平总书记不断强调,思想的口子一旦打开,那就可能一泻千里。干部不论大小,都要努力做到慎独、慎初、慎微,“不以恶小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