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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119)“变现”个人信息,换来牢狱之灾!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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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了房子,就有装修公司来联系,中介公司对你的房产信息也了如指掌;刚注册了公司,各种“业务员”就找上门来,不仅对你的个人信息一清二楚,连你的个人喜好都如数家珍;刚购置了新车,喜滋滋提车回家路上,各种保险公司的推销电话就响个不停,你是否也有过这样的经历?

一直以来,各行各业推销、骚扰电话频繁,是长期困扰人民群众的一项顽疾,严重干扰接听者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其根源就是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到非法采集、买卖和使用。

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与此同时,在频繁的交易过程和数据流动中,一些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部门人员将获取的个人信息随意给予他人或予以出售,形成了一条“灰色利益链”,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影响尤其恶劣。

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档案利用科原一级主任科员李耀辉,于2001年至2020年初,利用职务便利,为大量房地产从业人员、“炒房”人员违规查询各类房地产档案信息,其中仅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3日间,非法提供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数就达35776条,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李耀辉将职权变现为私利,收受钟某业等21人所贿赂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65.1767万元、港币6000元(折合人民币4775.13元),且还有违规参与经营活动、违规购买房产等违纪违法行为。2020年8月,李耀辉被开除公职。同年12月,其被以受贿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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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有哪些内容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个人信息被违法滥用,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极易滋生各类犯罪。从事与公民个人信息密切相关职业的党员干部,更应该要心存对党纪国法的敬畏,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自觉抵制诱惑,依纪依法依规肩负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职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学习时刻]

【去民之患,如除腹心之疾】

这句话出自北宋苏辙《上皇帝书》,意思是,清除百姓的祸患,如同去除自己的心病一样。苏辙向宋神宗提出这一观点,意在让皇帝推己及人,与民同忧,设身处地为百姓着想;同时把百姓疾苦提升到“腹心之疾”的高度,说明“去民之患”,刻不容缓,不可稍懈。

怎样把执政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如何将民生至上的价值追求化为行动?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不能去民之患、解民之忧,就谈不上执政为民。这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苏辙名句的深意所在。他还多次强调“以百姓之心为心”,实际上就是要求各级干部解决实际民生问题,面对民生疾苦,要像对待“腹心之疾”那样,严阵以待、必欲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