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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117) “集体决策”切莫变成“集体违纪”!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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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行为)不仅违纪违法,更是带坏了整个公司上下的风气,导致不正之风盛行,歪风邪气上升,正能量越来越少……”写下这段忏悔的是粟许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原党总支书记、总经理。2017年,他因涉嫌严重违纪,被鼎城区纪委立案审查,与粟许波同期被立案审查的还有其前任李新国。粟许波、李新国二人共事期间,该公司班子成员公款配手机、公款充值加油卡,以及变相不执行上级规定,向客户收取管网安装费和勘察设计费263万余元,这些违纪违规行为竟然都是该公司领导层的“集体决策”。

最终,集体决策竟变成了集体违纪违法。李新国、粟许波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某等3人,原财务股长刘某等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公司采购人员匡某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公司内部还有29名相关人员被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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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别部门单位,集体决策沦为违纪违法的“幌子”,说到底是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的结果。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关于集体决策,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中有明确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等六条基本原则。集体决策应该针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议题,以及研究复杂问题、疑难问题等,由“班长”牵头,充分聚集班子中每个人的智慧,整合班子的集体力量,形成科学、精准、全面的决策。只要是集体中的一员,就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参与者都是“主角”,都要在集体决策时发言提议、表达观点,并对集体决策的结果负责,而不是碍于情面或是迫于“威严”,每次表决都一致“同意”。

集体决策是集思广益、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若以集体决策之名,行违纪违法之实,搞变通、触红线,必将受到严肃查处。针对现实中个别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违规决策,在“三重一大”问题上独断专行,借集体决策之名行违规之实的现象,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对原有违反民主集中制的情形进行扩充,增加“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条规定,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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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避事平生耻】

这句话出自金末元初诗人元好问的《四哀诗李钦叔》,诗人以诗言志,表达了在其位则谋其政,做官避事是平生最大的耻辱,为了国家民族牺牲生命也在所不惜的情怀。2013年6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引用此句,旨在强调,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是党的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担当大小,体现着干部的胸怀、勇气、格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