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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杨某某被确定为拟提拔人选。在廉政审查时,区纪委审核后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写明:该同志因在2016年环保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于当年8月被区纪委诫勉谈话。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杨某某被取消拟提拔资格。
2016年12月,河北省秦皇岛市娄丈子镇林业站站长邵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为女儿办“满月宴”,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当时,邵某已被列为副科级干部拟提拔人选,组织部门随即取消了其拟提拔资格。
对于被给予组织处理以及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被处分处理后首先影响的就是他们的提拔晋升。但实际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被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之后,不仅仅是影响提拔晋升的问题,还包括“政治账”和“经济账”在内更多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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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后的“政治账”“经济账”如何算,特整理以下表格供大家参考。
党纪处分(公务员)
政务处分(公务员)
根据2015年《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另外,受到包括停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后,在个人晋升、年度考核以及评优评先中均有相对应影响。
[学习时刻]
【予其惩而毖后患】
最早出自于《诗经·周颂·小毖》,后概括为“惩前毖后”,指批判以前所犯的错误,吸取教训,使以后谨慎些,不致再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惩前”是为了“毖后”,“治病”是为了“救人”,这是我们党正确对待和处理犯错误同志的科学态度和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