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清风廉韵 > 每周廉政提醒

【廉政提醒】(112) 毒的是生命,堵的是前程!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2

[热点扫描]

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了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案例。2015年4月21日,湖南岳阳临湘市市长龚卫国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天后纪委对其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8个月后,龚卫国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6年3月11日,湖南省纪委官方网站公布了龚卫国的忏悔书、忏悔视频。镜头前,他低头痛哭,在忏悔书中写道:“刚开始带着好奇,后来把它当成了解酒释压的良方,一发不可收拾,最终吸坏了身体、吸垮了家庭、吸毁了前途,在毒品的诱惑下走向另类人生,成了吸毒市长。”2020年5月,湖南衡阳市祁东县文化馆副馆长施某君聚众吸毒身亡(祁东“5.2”事件)又引发热议,时任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曾专门主持召开会议,要求吸取祁东“5.2”事件深刻教训,全面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涉毒查处。

为何公职人员涉毒问题仍时有发生,本应严于律己的党员干部沦为“瘾君子”?个别党员干部与毒品的第一次接触,多发生在交际应酬中。例如,一些所谓的“朋友”请吃后再去夜总会、KTV等娱乐场所消费,有人把专门用来吸毒的工具摆在桌上,骗说抽几口可以醒酒。在好奇心的怂恿下,一些党员干部便上了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党员干部吸毒成瘾后,就成了“朋友”的“傀儡”,从此走上不归路。

[持续追踪]

党员干部吸毒后对他们应该如何处分?

一、党纪处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党员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2015年、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和完善,虽然两次修订都没有对党员吸毒行为进行单列规定,但在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条款中用“纪法衔接”明确规定:依据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原则上,对吸毒党员一般都是加重处分,实际案例:2017年9月,宁夏同心县通报3起党员吸食毒品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均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茶陵县税务局湖口税务所科员邓小兵在自家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之后,邓小兵受到开除党籍及行政撤职的处分。

二、政务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吸食毒品……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予以撤职或者开除”。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监察对象,只要吸食毒品的,都至少应当给予撤职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如多次吸毒、吸毒成瘾的,一般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另外,有些特别岗位的公职人员有更严格的规定,只要吸毒就直接开除公职,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给予开除处分”。

毒品犯罪严重妨害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党员干部不仅不能碰毒品,还应成为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的先锋战士。如果党员反过来去实施毒品犯罪,无疑具有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更大的社会危害。所以说,“禁毒先治吏”,对涉毒吸毒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必须“零容忍”,不论涉及到谁,不论涉及多少人,都应严惩不贷。只有持续加大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吸毒问题的查处和惩治力度,以“断腕”之痛严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毒吸毒现象,才能在全社会、各级党组织内部形成强大震慑力。

[学习时刻]

【育才造士,为国之本】

出自唐代唐朝宰相、文学家权德舆的《策问·进士》。意思是说,培养和造就人才,是国家的根本大计。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引用此句,旨在强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离不开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我们的事业要发展,关键是要有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