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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官员退休后被查处的案例越来越多,通报频次也越来越密集。例如,浙江省绍兴市政协原副主席陈建设,退休15年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以及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党工委原书记刘泽臣,均在退休近8年后受到查处。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社会对于领导干部退休大多用“上岸”“到站”等词语来形容,很多人以为只要退了休、退出领导岗位,就不会追查到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而近年来,多名退休干部,由于任职期间的违纪违法事件被相继查处,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力度。退休绝不是“退了退了,一退就了”,更是不贪腐的“保险箱”“避风港”。“退休15年还来投案,这不仅是对我自己的交代,也希望给所有临近退休的领导干部敲响警钟。”陈建设在忏悔录中写道,“人事安排的突生变化,错误地认为组织上不再重用我了,50岁就让我去清闲部门虚度光阴了,既然在这条路上得不到连续,就走做企业赚钱这条路。这样的错误观念导致自己违背了一个党员干部必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违背了一个党员干部必须对党忠诚的基本要求。”陈建设们本应该在离开领导岗位后颐养天年,但他们认为自己“劳苦功高”,尤其是在即将失去权位时,心态不正、心理失衡,最终晚节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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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关于如何加强对退休干部的管理,党中央相继发布《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明确了退休党员干部的行为边界。
去年发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也有明确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具体理解为:一、公职人员退休后,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依然存在,其违法行为依然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因此退休的公职人员仍应承担从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旧需要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理。二、根据调查结果,如果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被予以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则应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包括退休的公职人员享有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依法领取养老保险金等。三、对退休的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依法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不应当退还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习近平总书记在同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指出,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又想发财又想为官是要不得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追究不会因为退休就找到了“退路”,更不存在“安全着陆”的说法。无论是任期“踩线”,还是离任后违纪违法,一旦底线失守,任何人都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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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苍生俱饱暖,不辞辛苦出山林】
出自明代名臣于谦所作的咏物诗《咏煤炭》,作者以煤炭自喻,托物言志,抒发了自己甘为国家“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抱负和情怀。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这句诗,就是要求各级干部为官一任,就要造福一方;手握公权,就要为民办事。一个人当官为什么?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却有着最基础的意义。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后面的许多困惑,比如抱怨待遇低、埋怨进步慢等等就可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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