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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66)莫把谈话函询当儿戏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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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多起漠视纪律规矩敷衍应付谈话函询的典型案例。

边函边腐、边谈边腐,德宏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余麻约终被“双开”。2014年10月至2017年9月,云南省纪委先后4次就举报反映余麻约“违规持股从事营利活动、收受贿赂、买官卖官”等问题对其函询或责成说明情况。余麻约先后4次在函询说明中均否认函询问题,对买官卖官问题的说明仅仅改动年份、复制粘贴应付函询。经查,余麻约在函询期间,一面否认函询问题,一面仍然继续收受大额贿赂,在干部调动、提拔和人大代表选举等工作中违规说情、打招呼,为20多名公职人员、商人老板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余麻约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1月,余麻约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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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来看,还有一些党员干部对谈话函询认识不够,或者存有其他一些误解。搞清楚下面几个问题,相信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题1:谈话函询跟普通的谈心谈话有什么区别?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的重要方式之一。2014年7月,中央纪委对线索分类处置标准进行调整,去掉了“留存”环节,增加了“谈话函询”,旨在对有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咬耳扯袖”,以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目的。后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纪条规中对谈话函询适用情况及程序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可见,谈话函询不是普通的谈心谈话。

问题2:谈话函询是纪委监委在故意“找麻烦”?

谈话函询有着很强的政治性和严肃性。首先,谈话函询肯定是带着“目的”来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纪检机关“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其次,谈话函询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要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谈话函询的总体要求、程序时限、处理方式等作出进一步细化。比如,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

问题3:谈话函询意味着组织要审查调查我?

谈话函询并不意味着下一步就要进入审查调查环节。如果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如果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就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问题4:只要守口如瓶,谈话函询就拿我没办法?

面对谈话函询,别想着敷衍应付能蒙混过关。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视情况还可以转为初步核实。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干部一定不要辜负组织的信任,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切莫讳疾忌医。

[学习时刻]

[反听之谓聪,内视之谓明,自胜之谓强。]

这句话出自西汉司马迁的《史记·商君列传第八》,意思是能听取别人意见的为“聪”,能自我反省的为“明”,能克制、战胜自己的为“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常抓长,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