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山区出台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管理办法 |
| 点击数: 时间:2012-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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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效益最大化,维护村民群众利益,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近日,赫山区委、区政府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原则,结合实际,出台了《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所称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处置是指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源进行经营性承包、租赁、入股以及对村(居)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出售、变卖等活动。本区行政村(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处置适用本办法。街道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处置由社区资产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村(居)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的实施主体。乡镇、街道纪(工)委、龙岭工业园、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经管、财政等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遵循8个程序经营处置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村支“两委”制定处置方案;召开党员、组长、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议讨论方案,对处置价格有异议的,请经管部门或有资质的单位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评估后确定底价;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经营处置公告和方案,采纳村民群众合理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延长公示期3至5天;公开发包;承包人或竞卖人达2人或2人以上时,进行公开竞价,由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经管部门、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全程监督;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及时向村民群众公示合同;及时将资金收取、入账等情况向村民群众公示;原始资料存档,复印件送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经管部门备案。 村支“两委”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利用职权便利在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过程中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经营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对擅自作主和不按程序办理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赫山区纪委 邓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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