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妇幼保健院原党委书记张建英获刑三年八个月

来源:驻市中院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31

  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对桃江县妇幼保健院原党委书记张建英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桃江县妇幼保健院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被告人张建英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张建英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建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建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桃江县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张建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近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英撤回上诉。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