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妇幼保健院原党委书记张建英获刑三年八个月

来源:驻市中院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31

  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对桃江县妇幼保健院原党委书记张建英犯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桃江县妇幼保健院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被告人张建英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张建英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建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建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桃江县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张建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近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英撤回上诉。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