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龚仁军获刑七年

来源:驻市中院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7

  近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龚仁军犯受贿罪一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仁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仁军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作出被告人龚仁军犯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的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