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纪委监委通报5起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来源:市纪委监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要求,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震慑,现将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大通湖区北洲子镇向东村违规挪用专项扶贫资金问题。

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向东村多次违规挪用专项扶贫资金累计180.14万元,用于出借他人和帮助他人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对此,村党总支原副书记王战、村委会原委员张迪林负直接责任,村党总支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童跃波负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向东村多次违规挪用专项扶贫资金累计202.8万元,用于帮助他人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和挪作他用。对此,村党总支原副书记张迪林负直接责任,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余爱军负主要领导责任。2022年12月,童跃波、王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张迪林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余爱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赫山区八字哨镇岭湖村伪造项目资料报账问题。

2020年8月,岭湖村党总支原书记曾世明、原副书记曾进良、原委员温有良与村委会原委员邓双林等4人伪造贺利渠道清淤项目资料报账,意图套取16.18万元项目资金用于村务开支,因被核查发现,报账资金未予支付。温有良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11月,温有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曾世明、曾进良、邓双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安化县东坪镇辰山村党总支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谌建球失职失责导致特困供养金被冒领问题。

2018年至2021年,谌建球在明知特困户李某已去世的情况下,不及时核销信息,致使李某的监护人冒领特困供养金1.59万元(发生在谌建球任期内的违规金额为1.2万元)。2022年12月,谌建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南县发改局粮食产业发展股负责人孙浩、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周遂勤失职失责导致涉粮专项资金被套取问题。

2020年8月至11月,孙浩、周遂勤在审核指导实施验收“南县好粮油”项目及专项资金监管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仅通过抽查资料和查看部分现场的方式开展核实,导致某粮油有限公司违规通过项目验收,套取优质粮油项目资金63.05万元。2022年4月,周遂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孙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资阳区茈湖口镇桃林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石训明违规决定套取项目资金问题。

2021年上半年,经石训明决定,该村通过虚增部分工程量,在沟渠清淤项目中套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0.49万元用于村务开支。石训明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12月,石训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5起典型案例,反映出我市乡村振兴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作风突出问题,少数党员干部宗旨意识、纪法意识淡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全市党员干部务必以案为鉴,汲取深刻教训,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宏伟蓝图,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就做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部署要求,严格执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凝心聚力、真抓实干,推动乡村振兴各项惠民富农政策落地见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意见》和全省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增强监督保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政治责任感,督促落实党委政府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后盾帮扶单位及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要以“三湘护农”专项行动为主抓手,着力纠治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加强对重点项目、重大资金、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持续督促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强化基层监督促进乡村治理,坚决惩治一切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以正风肃纪新成效赢得群众信赖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