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9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适应于非全日制劳动者)调整为1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调整为18元/小时,与去年相比,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增长100元/月、1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有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奖励性工资、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则不纳入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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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日报全媒体作者:刘美玲 周雷雨责任编辑:曹予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