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0366:我是应届毕业生,应聘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告知,通过“试岗期”才能正式入职,这一规定是否合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上并没有“试岗期”“试工期”概念,只有“试用期”。一些企业会用“新岗位考察”“适应期”“见习期”“试工期”等说辞,在面试后设置一定时间的“试岗期”。临近试岗结束前夕,以“经验不足”“人岗不匹配”等理由辞退劳动者,并拒绝支付试岗期工资,导致试岗期成了“白用期”。当劳动者想通过投诉举报、劳动仲裁等途径讨薪时,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困难。如果劳动者不慎接受了公司试岗的要求,要注意搜集、保存能证明完成工作任务、过程的相关证据,如工作沟通记录、工作成果文件、上班打卡截图等,以便发生纠纷后依法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益阳日报全媒体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