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巡逻警察大队大队长徐复生被予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来源:赫山区纪委监委 作者:赫纪宣 发布时间:2021-03-09

徐复生,男,汉族,1969年11月出生,益阳市赫山区人,大学文化,1994年8月参加工作,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11年1月任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龙岭派出所所长,2018年1月任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巡逻警察大队大队长,2020年11月被免去巡逻警察大队大队长职务。2018年3月任中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巡逻警察大队支部书记。一级警长,正科级。2000年4月,因违反办案程序和财经纪律被原益阳市监察局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经审查,徐复生存在以下违纪违法问题。

一、违反党的纪律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

1. 2012年至2018年,徐复生在担任龙岭派出所所长期间,多次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高档烟酒,折合价值31200元。

2. 2013年至2018年,徐复生在担任龙岭派出所所长期间,龙岭派出所违规发放民警福利共计569800元,徐复生个人实得64000元。徐复生对此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违反群众纪律

2011年至2018年,徐复生在担任龙岭派出所所长期间,纵容谢文彬、谢姣等人的涉黑涉恶活动,为其充当 “保护伞”。

二、涉嫌职务犯罪

(一)涉嫌受贿罪

2011年至2018年,徐复生在担任龙岭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谢文彬以支付利息方式所送现金共计500000元。徐复生将收受的500000元存入银行和用于了家庭开支。

(二)涉嫌徇私枉法罪

2011年至2018年,徐复生在担任龙岭派出所所长期间,在办理何某祥被寻衅滋事案、冷某超被故意损坏财物案、文某生被伤害案、谢文彬谢姣等人妨害公务案等4件案件中,徇私枉法,明知谢文彬、谢姣等人有罪,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

徐复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担任龙岭派出所所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且对单位违规发放福利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违反群众纪律,纵容谢文彬、谢姣等人的涉黑涉恶活动,为其充当 “保护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涉嫌徇私枉法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经赫山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赫山区委批准,2020年11月27日,决定给予徐复生开除党籍处分;经益阳市公安局党委研究,2021年2月25日,决定给子徐复生开除公职处分。对龙岭派出所违规发放的福利505800元予以收缴,上交至赫山区财政;赫山区纪委监委继续追缴徐复生违纪所得9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