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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诬告者有畏 让担当者有为

来源:安化县平口镇纪委 作者:莫让 发布时间:2023-03-06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举报是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社会监督或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许多反腐败线索正是源于群众举报和监督。对党员干部来说,要做敢于担当、勇于作为、敢闯敢干的“李云龙式的干部”,把政策落到实处、推动创新发展,同时,担当作为也要按程序办事,严格要求自己,要习惯在“放大镜”“聚光灯”下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然而,举报若是被别有用心者滥用,既是伤害担当作为干部,也是污染政治生态,更是践踏良好社会风气,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事业时间紧任务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意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开展打击诬告陷害、澄清保护干部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有利于激励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担当热情。是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责定位,诠释对党绝对忠诚、对党员干部担当负责的具体体现。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把线索关。对问题线索的分析甄别是保护干部的“第一关”,纪检监察机关应仔细辨别信访举报等材料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有实质内容,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及早排除党员干部被错告诬告,防止“一封诬告信几毛钱,折腾纪委跑半年”的现象发生。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明辨“为公”还是“为私”,分清“无心”还是“有意”,判定“无禁”还是“严禁”,严格划分“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的界线。同时,做好监督问责的“后半篇文章”,精准处置问题线索,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问题线索集中管理职能,加强对问题线索的规范管理,层层压实责任,提升问题线索处置质效,确保每一条问题线索的处置意见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决不让任何一名好干部因不实举报受委屈。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诬告陷害坚持“零容忍”。加强与组织、公安、司法机关的衔接,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按照涉嫌者身份、行为性质、严重性、影响程度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一律通报曝光,决不让诬告陷害在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个单位有生存空间,树立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等不当利益,及时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撑起“保护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当好“治病树拔烂树”的“护林员”,也要当好“栽好树浇壮树”的“保育员”,纪检监察机关鼓励正当合法的举报,也绝不容忍肆意妄为的诬告,对没有问题的干部要澄清正名,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严守各项工作要求,严格把握政策,严格审批程序,严格保密规定,审慎稳妥确定是否需要澄清,以及澄清的方式、范围、内容等,对具体澄清范围和方式应该尊重澄清对象的意见,严防因把握政策不准产生负面效应;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因失实举报受到错误处理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建议,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及时将澄清情况向本人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并提出正常使用建议,最大限度消除不良影响;帮助卸下思想包袱,把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澄清保护始终,通过谈心谈话、调研走访等形式,做好澄清后的跟踪回访,主动为党员干部加油鼓劲、减负减压。

“让担当者有为有位、让诬告陷害者没有舞台。”新时代呼唤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闯将”,而不是“不干事、不出事”的太平官,更不是心存侥幸、顶风作案的违纪者。开展打击诬告陷害、澄清保护干部工作,实质就是以担当激励担当,以负责促进负责,为干部卸包袱除顾虑,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放开手脚干事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