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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堵“小金库”还需“久久为功”

来源:大通湖区纪委区监察工委 作者:叶青 发布时间:2020-09-07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对天津开展的“小金库”问题专项治理进行报道,对查处的一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通报。

从通报中可以看出每一个“小金库”的设立都有其看似合理的借口有的只是为自己生活加点“颜色”、或者为他人办事行个方便、甚至是给单位职工谋点福利,但这些行为客观上都为这些单位违规公款开支打开了“潘多拉之盒”,滋生了产生腐败的“温床,”导致后面的欲望越来越大,最终葬送了自己。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对小金库问题进行了多次严格的清理整治,刹住了这股“歪风”,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目前仍有一些党员干部法纪意识有松懈、思想上有滑坡,存有侥幸的心理,甚至想通过“小金库”去送礼、笼络关系和人心,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等。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存在的监督力度不够、管理不到位的原因,纪检监察机关对各级党委(党组)部门的财务运行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导致财政监管容易出现“真空”状态,让有些人便有了可乘之机。

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可以看出这些“小金库”的设立花样繁多、巧立名目,有的是通过单位经营收益”、“虚列财务支出”,有的是通过“收取回扣”、“经营收入不入账”等等各个方面,他不仅侵蚀了我们党员干部,损害了干部的形象,为请客送礼、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公款旅游等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埋下了蝇头苟且,而且容易引发分配不公,造成机关单位的攀比,让大家觉得拿一点不要紧,大家都有,自己也可以沾点光,为小团体谋取私利提供便利,也很容易造成串联式、塌方式腐败。

小金库禁而不绝还需要常抓不懈的努力。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专门作出了相关解释,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应当追究责任。我们不仅要进行追责,还要做好事前监督,建立与从严治党要求相适应的监督手段,发挥群众监督和党内监督相结合、做到抓早抓小充分利用好财政管理、审计巡察和税务督查等这几把利剑,打造科学完善的财政管理体系。同时我们要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法纪意识,做好反腐倡廉警示工作,增强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小金库”的能力。

古人云:“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小金库不是“小问题”,我们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紧盯好自身建设、绷紧纪律之弦,以久久为功的态度确保每一笔公款颗粒归仓,营造风清正气的政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