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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第一种形态” 不忘“治病救人”初心

来源:赫山区教育局 作者:曹灿辉 发布时间:2019-12-31

2019年1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107.9万人次。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人次数量持续增长,所占比例从2017年的59.7%,到2018年的63.6%,再到2019年1至11月的68.4%,“红脸出汗”渐成常态。

比如,益阳市安化县纪委监委抓实谈话函询,推动“第一种形态”变成“日常”。继续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规范完善谈话函询操作流程,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发现真实性存疑问题予以从严从重处理。将谈话函询及抽查核实真实性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选任的参考依据。截止2019年12月,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711人次,占76.69%。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纪检监察机关用好“第一种形态”监督执纪问责,对党员干部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筑牢“第一道防线”,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是把监督挺在前面,能够在保持惩治高压态势前提下,遏制瓦解贪腐,教育挽救大多数,让“小疾”党员干部及时悬崖勒马,认识自己错误,调整心态重新工作。

用好“第一种形态”,更是我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一贯具体做法,凸显我党整治党内不良风气的决心和信心。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关口前移、防患未然。”

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用好“第一种形态”,不忘“治病救人”初心,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把监督作为应尽之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有力武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和班子成员等强化责任担当,防止好人主义,不能碍于面子,不能怕得罪人,不搞无原则的团结。

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主动性,练就“千里眼”和“顺风耳”,了解党员干部情况,履行好监督责任,延伸监督触角到基层,强化日常监管。要针对党员干部苗头性问题,及早谈话提醒、函询诫勉,告诫党员干部,党纪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当然,“四种形态”是一个环环相扣、严密完整的逻辑体系,不能孤立割裂理解运用,而要做好贯通运用和相互转化工作。同时,用好“第一种形态”,并不是放松后三种形态,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则要按照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在纪律处分之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儆效尤,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