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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120)外逃五年后被抓捕 ——南县人民法院三仙湖人民法庭原庭长余迪钧案剖析

来源:益阳市纪委监委 作者:易纪轩 发布时间:2019-08-12

2019年4月17日,是南县人民法院三仙湖人民法庭原庭长余迪钧涉嫌职务犯罪外逃五年多,被抓捕回后留置的第一天。不管跑多远、跑多久,终究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余迪钧这一次的感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深刻。

2012年5月,余迪钧的办公室来了两位房产经纪人--管林文和金刚(均已另案处理)。当时,广东省深圳市对购房及过户条件等进行了严格规定和限制,大量有房产交易意愿的人员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在深圳市买卖房产。管林文、金刚看到这一“商机”后,绞尽脑汁想“门道”。经人介绍,他们找到了余迪钧请求“帮忙”: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以协议管辖的方式,将案件放到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由南县人民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通过司法裁决达到房产过户的目的。

“诉讼资料我们都会准备好,当事人都在深圳市而且都不会来你这里参加诉讼,你把相关法律文书做好以后,直接到深圳办理相关手续。”管林文向余迪钧提供了法院办理类似案件的全套资料。

为进一步消除余迪钧的疑虑,管林文接下来又是赤裸裸的诱惑:“到了深圳,除支付诉讼费之外,吃、喝、玩、乐、住、行费用全包,搞定之后还有‘好处费’,总之会包你满意。”

“今年是我在三仙湖人民法庭的第八年,很有可能被提拔,要是被发现了,我就完了。”

“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没人告发是不会发现的。”

办,还是不办?余迪钧陷入了苦苦的挣扎。

但在“自欺欺人”的幻想和他人许诺的“好处”诱惑下,余迪钧的防线很快被“攻破”了。

随后余迪钧违反程序开庭,在未通知当事人且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制作开庭笔录,对案件违规审判。接着违反执行规定,将上述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带至深圳市,让房屋买卖双方补签名字,并向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送达《民事调解书》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最终导致该中心按照虚假的法律文书,将相关房产产权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是假的,调解是假的,只有执行是真的。

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余迪钧利用自己法庭庭长和审判员的权限,与管林文等人相互勾结,炮制虚假诉讼176起,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4余万元,致使国家税费损失4800余万元。

2013年11月,余迪钧听闻益阳市检察院在深圳调查南县人民法院法官办理过的案子,他预感自己即将案发,便盘算潜逃。

“2013年11月27日,湘北初冬季节,天空灰蒙蒙的,从南县人民法院走出来,我感觉脚像踩着棉花轻飘飘的,随着出租车的飞奔,南县县城越来越远,我的害怕和恐惧感慢慢变淡了……”回想起潜逃那天的情景,余迪钧仍记忆犹新。

2013年12月2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余迪钧立案侦查。当调查人员来到他的工作单位时,发现他的手机放在办公室里,人却不知去向,余迪钧在逃跑时使用了“障眼法”,公安机关随即将他列为网上追逃对象。但从那以后,余迪钧好像人间蒸发了,一直杳无音讯。

外逃的余迪钧并没有享受到“远方和诗”,反而过得很卑微。他躲在衡阳市衡山县一个简陋偏僻的出租屋里,不敢出去找事做、不敢联系家人朋友、就这样“窝居”了五年多时间。

“回想起逃亡的路,只有满腹心酸与苦楚,有时候像一只老鼠躲躲藏藏,有时候像一只流浪的猫狗凄凉孤单,不管是一碗面条还是一碗米饭,吃起来都如同嚼蜡,不管白天还是黑夜,总是会发呆,不觉泪流满面。”余迪钧供述。

“2016年冬,我因病住院,医生说我可能随时有生病危险,于是我想到一个问题,生病了可以治疗,住院没人照顾也无妨,但如果我在出租屋里一睡不醒或突发疾病倒地不起怎么办?余迪钧想到了“回家”,但一直鼓不起勇气。

2018年,益阳市各级监委成立,余迪钧案由资阳区检察院移送至资阳区监委,由资阳区监委负责继续开展追逃工作。

2019年4月16日,余迪钧在出租屋附近出现,触发了新升级的天网系统。随后,他被广铁公安局衡阳公安处成功抓获。资阳区监委办案人员得知消息后,连夜赶赴衡阳,于17日上午11时许将余迪钧押解到益阳,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对父母的养育之恩我不能报答,既不能出钱又不能出力,大不孝也。我辜负组织的教育和培养,辜负领导的关心和信任,辜负同事朋友的帮助,乃大不忠不义也。我伤害了那么多爱我、善待我的人,乃不仁也。我欠好多的债啊!家人的、兄妹的、亲友的、领导的、同事的……”回想自己的所作所为,余迪钧忏悔不已。

2019年6月5日,资阳区监委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将余迪钧移送资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2日,区检察院向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与其“每天战战兢兢,一有风吹草动就惶恐不安”,不如平平安安,清贫度日。余迪钧作为一名基层法官,面对诱惑守不住底线,在东窗事发后,以外逃来逃避责任,更是错上加错。司法的特殊性,职业的崇高性,要求掌管法槌的法官,必须以最严格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一念之差,终身悔恨!余迪钧案警示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切不可仗着熟悉法律钻法律的空子,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