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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175)假退钱真受贿——沅江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大队原大队长曹德华违纪违法案剖析(二)

来源:市纪委监委 作者:易纪轩 发布时间:2020-11-02

党员领导干部收到一些“无法退回”的现金、物品怎么处理?沅江市公安局原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曹德华想到的是利用“收条”来试图逃脱组织的追查和法律的制裁,这招“瞒天过海”之计难道真的可行?请看系列案件剖析《一份“瞒天过海”的“情况说明”》《 办人情案的大队长》。

办人情案的大队长

2017年8月,安徽省界首市发生“3.07”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沅江市公安局收到由公安部督办的协查案件,案件线索直指聂春昌的侄儿聂毅。

同年9月初,聂毅收到沅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电话,要求其就购买枪支弹药的事情协助警方调查。

聂毅闻讯后,一边以在长沙为由拖延时间,一边向自己的叔叔聂纯昌求助。

聂纯昌为了庇护自己的侄儿,多方向公安系统内的 “朋友”打探消息,发现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时任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曹德华。不久,曹德华接到了聂纯昌请求“关照”的短信和电话。

“收到!”这是9月12日晚曹德华给聂纯昌的回信。

9月13日上午,聂毅投案自首。同时,曹德华也听了案件审核员的案情结果汇报:刑警大队所调取的证据已达到和符合立案条件。

“证据链已经形成,现有证据完全可以立案调查,一旦立案审查,进入诉讼程序后,处理结果就不受控制了,基本上会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最后由法院进行审判。自己已承接了聂纯昌的请托,平时与聂氏兄弟关系要好,如果自己不立马出面干预,案件审核员将会直接做出同意立案审核决定。”坐在办公椅上,曹德华思绪不定。

经过一番权衡,曹德华决定在立案审核阶段干预此案,将聂毅案的部门立案审核权提到自己手中。

9月14日,刑警大队负责人和曹德华一起讨论聂毅案立案审核情况,尽管证据已经十分充足,但曹德华内心已有定夺:不立案。但是考虑到刑警大队的立案意见很坚决,如果过早的表露自己的意图,将会受到质疑。

在讨论一番后,曹德华发表暂不予立案意见,提出聂毅未收到实物且无法确定是枪弹,要办案单位继续补充完善证据。当晚,刑警大队大队长连夜安排办案人员前往安徽省,从上线案件中调取相关证据。

刑警大队补充证据后再次召开案情讨论会,办案人员提供了在安徽省补充的邮寄铅弹给聂毅的快递单等证据,证据指向均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曹德华应当提出立案的意见,或者在立案出现分歧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检察院沟通确定是否立案。但曹德华却坚持以聂毅未收到实物,包裹里装的是否是枪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提出不予立案意见,致使应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聂毅逃脱法律制裁。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两年后,这起典型的人情案、关系案被查处,2019年8月,聂毅等人被益阳市朝阳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并承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曹德华从普通民警一步步成长为沅江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随着执法权变大,寻求庇护的人增多,防腐拒变的心理防线开始崩溃,办起了人情案、关系案,肆意践踏法律尊严,给自己的人生埋下了定时炸弹。广大执法工作者要从曹德华案中吸取教训,深刻认识到徇私办案、违规执法的严重危害,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守住底线、不碰红线,客观公正地行使执法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