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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38)抗洪救灾捞猪不救人 被问责

来源:益阳市纪委市监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03

一、案例

2016年7月初,益阳市水位达到历史高位,全城干部群众都奋战在抗洪救灾一线。该市高新区谢林港镇原玉皇庙村委租用了一只机帆船用于运送被洪水围困的村民和物资。7月4日下午,村支书彭正平和几名防汛人员准备去转移一位被洪水围困的村民时,村民秦某某向彭正平提出借船转移其父母,彭正平表示接了那位村民再来转移他的父母。在回来的路上,彭正平等人看见水上漂浮着一死一活两头猪,他们便把活的推到高处,把死的拖回来,宰杀分肉,未及时对围困群众组织转移。

因在抗洪救灾的特殊时期,处置方法失当,2016年7月6日,彭正平受到诫勉谈话。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释纪

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的义务,“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入党誓词第六条也规定了“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的内容。在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遇到危险时,党员因为其特定的身份、职责和义务,对党员的要求会高于普通群众。

每一个危难时刻、关键时期,都是考验一个党员干部党性的试金石。面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危急时刻,党员干部必须要豁得出、冲得上。党员干部只有在群众需要时做到挺身而出、勇挑重担,才能展现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旗帜的引领和榜样的示范,凝聚民心民力。在职责能力范围内,能救而不救,不仅违背了正常的社会道德标准,更谈不上具备一个党员干部应有的品质和修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