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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37)漠视侵害群众利益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来源:益阳市纪委市监委 作者:易纪轩 发布时间:2019-11-27

一、案例

2016年,益阳市南县厂窖镇原八角山村党支部书记、西福村第三党支部临时书记曾绍球在负责原八角山村清洁工程期间,以该村资金不足为由,未严格按照农村清洁工程的要求组织修建垃圾池,导致该村农户垃圾没有地方集中堆放。同时,未严格落实保洁员待遇,导致保洁员不足,农户垃圾未及时得到清理。

2017年3月,全省开展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该村环境污染问题被暗访发现,并被全省通报。曾绍球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5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三、释纪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党的群众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维护群众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漠视侵害群众利益。

本案中,组织修建垃圾池、及时清理垃圾,只是村支书履职的一件“小事”,但对群众来说,却是事关农村人居环境的大事。曾绍球作为村支部书记,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流于形式,只有在上级通知检查清洁工程时,才安排人员集中清扫和转运垃圾,导致垃圾乱堆乱放、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这种脱离群众、漠视群众诉求的行为,以不作为的方式间接侵害了群众利益,必然受到严厉的党纪处分。

当前全市正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作为党员干部,应当以此案为诫,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服务群众作为自身的第一职责,努力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