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09年9月,沅江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以工作考核的方式,使用单位经费向干职工额外发放工作津贴,标准为每人400元/月。2011年,又将标准提高到500元/月。从2009年9月至2016年12月,该中心共违规发放工作津贴721920元。时任该中心主任黄道生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因还涉嫌其他严重违法问题,2017年3月,黄道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发放的工作津贴被予以收缴。
案例2:
2014年5月,资阳区新桥河镇梅花园村村委完成换届,新增一名村委委员。在发放村干部工资时,该村为其发放了2014年全年工资,共计违规多发工资4080元。
2016年3月至5月,梅花园村支部多次召开党员大会。为保证参会人数,该村使用村集体资金,按50元/人或100元/人的标准违规向前来参会的党员发放生活补助共计5400元。
时任该村村主任鲁龙蛟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因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8月,鲁龙蛟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违规发放的工资和补助被予以收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释纪:
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奖金,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津补贴发给谁、如何发,都有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都是违纪行为。
近年来,党中央不断规范津贴、补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得到一定遏制,但问题仍较为突出,比如,通过巧立名目滥发钱物,以值班费、工作表彰为名发放普惠性质的补助或奖励,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费用滥发钱物,通过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等。种种变相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行为,是“四风”问题的隐形变异,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形势格格不入。
本条规定的违规自定薪酬的主体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主体一般不是个人,现实中往往是由党组织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