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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27)培训期间组织饭局 多人受处分

来源:益阳市纪委监委 作者:易纪轩 发布时间:2019-09-03

案例

2017年8月30日至9月1日,益阳市食药监局在市委党校举办培训班。8月29日报到时,培训班组织者、时任市食药监局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邓某召集区县(市)带队负责人开会强调纪律,并特别强调吃住要统一安排在市委党校。

8月31日中午,邓某与人商议晚上外出公款宴请区县(市)带队负责人,经报时任市食药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某同意。当晚,包括7个区县(市)带队负责人在内的16人外出参加了公款宴请,其中11人饮酒。

2017年9月,陈某和邓某被免去现职;10月,陈某、邓某等3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夏某等5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此外,还有1人行政记过、4人诫勉谈话、3人批评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释纪

党中央历来强调不得违规进行公款消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存在隐形变异的现象。比如: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虚假名义报销餐费;通过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将大额消费拆分为小额发票报销或长期挂账;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吃喝;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到农家乐或高档小区、写字楼内的隐蔽“一桌餐”吃喝等。对于上述新表现,如果所用为公款,都属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活动。规定本条纪律就是想通过严格的纪律约束,切实加强公款管理和使用,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在本案例中,陈某、邓某等人作为培训班组织者,在益阳市委市政府2017年年初出台了史上最严“禁酒令”后,仍不知敬畏、顶风违纪,致使本人和多人受到纪律处分,实属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