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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26)怎能用权力为水资源买单?

来源:益阳市纪委市监委 作者:易纪轩 发布时间:2019-08-27

案例

2019年2月,安化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对县疾控中心明查暗访时发现,该中心办公楼和院内家属楼住户都没有安装水表,水资源在白白流淌。

原来,县疾控中心对县自来水公司行使水质检测权,按月进行自来水水质采样检测,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可向其收取水质检测费。而县自来水公司为寻求水质检测主管部门的支持,与县疾控中心达成“互利互惠”协议:你不收我的检测费,我不收你的水费。从2005年至2018年长达13年的时间里,县疾控中心办公楼与家属楼83户住户从未向县自来水公司交纳过水费。据统计,13年间应交未交水费共计26万余元。

2019年3月,安化县疾控中心原主任胡某、现任主任龙某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安化县自来水公司原经理刘某因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释纪

水是一种公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谁享用了水资源,就要向谁收取相关费用,以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而安化县疾控中心利用行使水质检测权的便利,其办公楼与院内家属楼住户在十多年时间里无偿享用水资源。“你不收我的检测费,我不收你的水费”,是特定关系里滋生的腐败利益往来,其实质是用权力在为使用了十多年的水资源买单。

本条纪律规定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行为。

要区分本条所规定行为与贪污行为的界限,本行为中,党员侵占的是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而贪污行为的行为人占有的是本人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共财物。对于“象征性地支付钱款”,应付钱款减去已付钱款,即为违规占有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