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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24)当官发财两条道

来源:益阳市纪委监委 作者:易纪轩 发布时间:2019-08-13

案例1:

2010年,46岁的胡经纬任沅江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他给自己定下人生目标:到60岁的时候,拥有800万元的家庭财产。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他走上了亦官亦商的“不归路”。

2012年,胡经纬投资20万元参与老板范某某的矮围养鱼项目;2013年至2014年,先后投资140万元参与范某某的挖砂项目;还利用家人身份参与其他经营,以妻子的名义,投资益阳市通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岳母的身份,长期参与水利局下属企业的集资。

到2018年,54岁的胡经纬早已实现了自己所谓的“人生目标”,但随着沅江市下塞湖矮围案案发,胡经纬的违纪和其他违法问题被发现。2018年9月,胡经纬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2:

2017年,桃江县水务局河道管理站工作人员李松江结识了砂石老板欧某辉。当得知欧某辉长期需要大量砂石时,李松江谎称自己是砂石办主任,如果在桃江建砂石场,可以办理相关手续,还没有人找麻烦。欧某辉便主动借给李松江10万元参与入股砂石场。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欧某辉等人在桃江县沾溪镇违规经营砂石场近8个月。2018年12月,李松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从事营利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释纪: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告诫党员干部: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如果觉得当干部不合算,可以辞职去经商搞实业,但千万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还要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这为广大党员干部立起了一条“戒尺”,划出了一条“红线”。

党员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既然选择了从政,就不能把金钱看得太重。如果当官就是为了发财,那么权力就会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难免走上腐化堕落的不归路,沦为党和人民的罪人。正所谓,官有官道,商有商道。道不同不相为谋,官商本就是两条不相交的道。

本条纪律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及影响非正常获利、违规兼职取酬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不同身份的党员限制不同,对具体问题要依据相关具体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