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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23)违规接受执法对象的宴请,无异于赴“鸿门宴”

来源:益阳市纪委市监委 作者:易纪轩 发布时间:2019-08-06

一、案例

2017年7月29日,益阳市地方海事局直属分局苏某等4名工作人员与资阳区水利局2名工作人员在资江河道新桥河镇河段开展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在李昌港村马临桥机埠附近,发现一艘“三无”采砂船未驶离规定区域。联合执法人员准备将船只拖离现场,船主龚某急忙打电话找人求助。随后,龚某的朋友吴某等人赶到现场。吴某与执法人员苏某相识,吴某提议苏某等人先一起吃了中饭再拖船。苏某等人接受了宴请,席间有执法人员参与饮酒。而醉酒的龚某心怀忿恨,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双方均有人员受伤。新桥河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进行了处置,对龚某等人进行了行政拘留。事后龚某到饭店结清了1700元餐费,并赔偿了损坏物品800元。

该事件被举报到益阳市纪委,2017年12月,苏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5名执法人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2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释纪

俗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得随意接受他人宴请,特别是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因为接受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相冲突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就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政风焕然一新,但“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的隐患犹存。从近年来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看,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问题仍较为突出,需进一步加强约束、从严处理。

在该案中,6名执法人员明知非法采砂从业者请他们吃饭别有用意,仍接受他们的宴请,无异于赴“鸿门宴”,且违规参与饮酒,在酒精的催化下,双方矛盾升级引发打斗,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该案特别给广大执法人员发出警醒: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这是一条不能触碰的纪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