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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21)“借条”不是“护身符”

来源:益阳市纪委监委 作者:益纪宣 发布时间:2019-07-22

案例1:

2017年9月中旬,时任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周国军到沅江市南嘴镇某取土场,开展运土车安全知识宣传。交谈中,该取土场老板周小惠主动向周国军提出:可以借钱给交警一中队,解决该中队经费困难问题。2017年9月29日,周小惠将2万元钱转入周国军提供的银行账号,周国军将钱用于中队日常开支。

2017年12月,周小惠因涉嫌非法采矿被沅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周小惠主动交代了上述问题。2018年2月,周小惠取保候审后,周国军立即将2万元还给了他,并在接受组织审查时,主动交代了该问题。2018年4月,沅江市纪委监委给予周国军党内警告处分。2018年10月,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认为给予周国军党内警告处分的事实认定和处理不到位,2019年4月,沅江市纪委监重新作出给予周国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案例2:

2013年至2017年,陈辉在担任益阳市大通湖区社会发展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和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14次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钱,共计36万元。直至2017年11月案发,陈辉仍有13万元借款未还。因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2月,陈辉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由副科降为办事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0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释纪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问题比较突出,影响恶劣。比如:有的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住房,有的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高档汽车,有的通过向私营企业主放贷等方式获取大额收益。这种行为侵害了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周小惠主动向周国军提出可以借钱,目的显而易见,就是为了换取交警中队对其运土车超载行为的“保护”。周国军从管理对象那借来2万元钱的同时,也向管理对象出借了自己的公权力。陈辉向管理对象借钱,必然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导致权力滥用,引发权钱交易。

“借条”不是“护身符”。要想对得起手中的公权力,只有“一清二白”,才是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处的正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