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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20)礼尚往来岂能慷公家之慨

来源:益阳市纪委监委 作者:易纪轩 发布时间:2019-07-16

一、案例

2018年2月初,正值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为与上级部门搞好关系,方便来年开展工作,时任安化县精神病防治院党支部书记、院长袁某某与该院党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姚某某商量,决定以单位名义给原县卫计局和县人社局医保中心等单位相关人员拜年。2018年2月5日,姚某某通知该院财务科长陈某某准备6.6万元拜年资金,袁某某、姚某某、陈某某等人从单位所在地梅城镇前往县城东坪镇,向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医保中心等单位人员赠送拜年红包。该行为被及时举报至县纪委,案发时,已送出拜年红包1.6万元。对此,袁某某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2018年5月17日,袁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9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释纪

“来而不往非礼也”,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称,讲究礼尚往来,节日期间恰到好处的交际问候可以增进感情,增添节日气氛。但总有个别人或个别单位,把这种正常交往当成攻关的重要手段来利用,用公款为自己拉关系、走后门,或为单位拉项目、争资源,这种行为因穿着礼仪文化的“马甲”、戴着各种节日的“帽子”,往往送者自然,受者坦然,但其实质是公权力的滥用,造成的结果是国家资金浪费、党风政风败坏、民心民意丧失。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对收受财物的情形增加了对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的规定,进一步彰显党中央从严从细管党治党要求。“公款姓公,一分一厘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不能私用。”党员干部必须以更严的标准、更高的要求,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切实增强守规矩、讲纪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