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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19)财政所长无视廉洁纪律,处置国有资产收礼后被查

来源:益阳市纪委监委 作者:易纪轩 发布时间:2019-07-08

一、案例

2017年5月,桃江县桃花江镇处置原牛潭河乡稀土厂资产时,该镇半稼洲社区党支部原书记罗谷山(已另案处理)为了帮儿子顺利购买稀土厂厂房,向桃花江镇财政所所长、原牛潭河乡稀土厂处置工作组成员范斌赠送了价值1.18万元的现金和礼品。

范斌收下后表示:“只要能帮忙肯定会帮。”一个月后,罗谷山之子成功购买稀土厂。为了感谢范斌的“关照”,2017年9月,罗谷山又送给范斌两条和天下香烟、两箱金六福白酒,价值3720元。

2018年2月,范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违规收受款物折价共计1.55万元被全部收缴。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释纪

收受礼品礼金,有人认为是小事,无伤大雅,其实这属于不正之风的范畴,其目的是为了投桃报李,从受礼者手中获取丰厚利益。从近年来执纪审查情况看,违规受礼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应当抓早抓小,及时纠正,防止受礼行为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

本条款所说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预防性,即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在案例中,范斌在处置原牛潭河稀土厂资产之前,收受了罗谷山所送的礼品和礼金,便有可能影响到他公正处置国有资产,这是廉洁纪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如果收受被管理对象的财物价值超过三万元,则可能被认定为受贿,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