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已删除栏目 > 以案释纪

【以案释纪】(43)失职的财务监管人员

来源:益阳市纪委市监委 作者:易纪轩 发布时间:2020-01-07

一、案例

2015年8月至11月,益阳市大通湖区社会发展局卫生核算中心原出纳郭伟(已另案处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50多万元用于炒黄金等营利活动。

2016年8月,该中心会计彭某发现单位账户出现异常情况,向该中心主任黄某报告。黄某以为数额不大,想等郭伟把钱还上后再向领导报告。因此,既没有安排对账户进行核查,也没有将相关情况向局领导汇报。

2017年2月,区社会发展局党工委发现郭伟存在异常行为后,专门组织人员对该中心账目进行全面核查,才发现郭伟的违法问题。

在郭伟案中,该中心会计彭某,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擅自将本应由自己保管的财务专用章交给出纳一个人保管、使用,且未及时核对单位银行流水明细,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罪免刑处罚,2018年4月,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该中心主任黄某,对本单位财务制度落实情况缺乏监督检查,且发现账户出现异常后,未进行核查和报告,2018年4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释纪

一个单位的出纳能在短短三四个月时间里,轻而易举地挪用大量公款,其直接原因是本该由会计保管的财务专用章却到了出纳手上,由其一人使用、办理资金业务的所有票据和印鉴。卫生核算中心没有独立核算,平时没有现金在出纳手中保管,每次检查的重点都在基层医疗单位和学校,对自身监管缺失,导致“灯下黑”。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对重点岗位上的重点人员,必须要通过制度来强化对权力的常态化监督,否则很容易出问题。在本案例中,本有相应的财务制度来制约权力运行机制,以避免问题的发生,而当事人却人为绕开制度的约束,将资金业务所有票据和印鉴集中在一个人手上,导致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责任没有“空窗期”。责任一旦缺失,问责就必须跟上。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从此案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牢固树立“有职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的理念,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