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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42)敢在巡察组谈话前饮酒,免职!

来源:益阳市纪委监委 作者:易纪轩 发布时间:2019-12-31

一、案例

2017年11月20日上午,益阳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原主任易某受邀与某乡镇市监所所长文某、副所长熊某在饭店就中餐。熊某到柜台取了4两自制药酒,给自己倒上一杯后,便热情为易某、文某斟酒。

“县委巡察组进驻单位一星期了,今天下午4点半巡察组要找我谈话,喝不了酒。”易某也作推辞。

熊某与易某在工商所共过事,二人交情匪浅,回忆起当年一起喝酒、涮腊肉火锅的往事,易某顿时起了酒兴。“巡察组谈话要到四点半才开始,到时候身上早就没有酒气了。”听到这句话,易某再没推辞,端起酒杯与老同事把酒言欢。

下午,县委巡察组调整了谈话安排,和易某的谈话提前到3点20开始。接受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就闻到了一股酒味,谈话期间,他上了一趟厕所,厕所里弥漫的酒气更加坚定了随即跟进去的工作人员的质疑。经酒精测试,易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8毫克/100毫升。

2017年12月,易某被免职,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释纪

本条是一个兜底条款。党的工作内容非常丰富,《条例》不可能列举所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对于党的工作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如果违反了,也属于违纪行为,也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对于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规定,2012年9月,湖南省纪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工作日中餐饮酒。2017年1月,益阳市更是出台了史上最严“禁酒令”,严禁公务活动饮酒、工作日早午餐饮酒、酒后执行公务等行为。

在该案发生半年前,该县民政局干部中餐违规饮酒问题已经被全市通报,但“身边人”的案例并未让易介龙引起高度重视,明知下午要接受巡察组谈话,也明知中餐饮酒违反纪律,却经不起朋友劝酒,侥幸端起酒杯。虽然只喝了2两酒,但违纪事实毋庸置疑。酒杯一端,无论喝多喝少,都是零容忍的违纪行为。

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喝一杯酒、收一张购物卡、拿一点土特产无关紧要,不必太较真,只要不犯大错误就行。殊不知,思想上松动一寸,行动上可能会偏离一尺。如果公职人员不分场合、不分时间地喝酒,抱着“自己酒量好,喝一点不碍事”的侥幸心理,奉行“感情深,一口闷”的劝酒原则,无异于把自己的前程葬送在酒杯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