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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21)“两名副省长同时被问责”警示了什么?

来源:益阳市纪委市监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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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连发3条“要闻”,通报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及处置情况。这次事故共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樊金龙和江苏省副省长费高云在推进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工作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被严肃问责。同时,江苏省公安机关对44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对61名公职人员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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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无小事,党内问责无特例。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党的问责工作就是要“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就是要“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政治责任。

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两名副省长同时被问责追责,警示着不论级别高低、职务高低、贡献大小,在失职失责面前都必须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同时,来自企业、中介机构和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政府部门的105人被严肃处理,更是体现出不管人数多少、来自哪个领域,都不能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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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这句话出自唐代王勃的《上刘右相书》,其意为:法律一经制定,凡有违犯者,必须实施惩治;法令一经发出,只有坚决执行,绝不能违反。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这句话就是要强调,任何法律如果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