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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06)有些“便车”搭不得

来源:益阳市纪委监委宣传部、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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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月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连续通报了多起违规公款旅游的典型案例,违规方式可谓是“花样百出”。

“无中生有”型:2013年9月23日至28日,辽宁省抚顺市农委原党委副书记王仓有在该委农垦处处长王玉玺陪同下,自驾前往河南、山西和陕西等地旅游,事后以考察休闲农业的名义报销费用,并领取6天的出差补助共计6863元。王仓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

“顺手牵羊”型:2015年5月,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春生带领该局2名工作人员赴广州参加业务培训后,绕道前往广西桂林旅游,返回后在单位报销交通费,共计4410元。刘春生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9年1月,刘春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人员均受到责任追究。

“化整为零”型:2017年9月16日至23日,刘忠灵受邀赴甘肃省考察期间,与考察组其他成员先后游览了天水市麦积山、平凉市崆峒山、张掖七彩丹霞、敦煌鸣沙山、月牙泉、莫高窟等旅游景点。考察结束后,刘忠灵承担26992元费用,其让城投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将机票费等10992元费用在城投公司账上报销,并默许将剩余16000元通过与某旅行社订立虚假疗休养合同的方式,虚列公司员工赴湖州、安吉疗休养费用,在公司账上报销。刘忠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退赔应由本人承担的旅游费用。

“张冠李戴”型:2017年11月,江苏省无锡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袁伟强在带领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工作人员到郑州、洛阳调研期间,借机游览白马寺、龙门石窟等多个景点,旅游产生的费用5760元以虚报伙食、交通补贴方式进行报销。在组织审查期间,袁伟强等人如实坦白违纪问题,主动退缴上述违纪款项。2018年7月,袁伟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明知故犯”型:2017年6月至7月,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党委书记陈圣利召开镇党政办公会议决定,镇党委副书记、时任机关党支部书记薛黎拟定方案,违规组织干部职工到四川某国家5A级景区旅游,公款报销有关费用共计2万余元。组织审查期间,陈圣利等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公款旅游的事实。陈圣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薛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因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等问题,龙石镇党委、纪委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被通报批评,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程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镇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刘中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已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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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个便车”游、景区开会游、傍会游、绕道游等等这些现象都是给违规公款旅游、借机旅游穿上了一件“小马甲”,看似掩人耳目,但难逃“火眼金睛”。借参加培训之机旅游,本就不对,违规报销旅游途中的相关费用,更是错上加错。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借机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规定,以问题为导向,扎紧了制度笼子。

守住纪律底线,才能行稳致远。

[学习时刻]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任何纪律和规矩,如果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这句话就是要告诫我们,纪律和规矩一旦立起来,就必须一丝不苟地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