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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208)重走红色足迹,切忌“表里不一”!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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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天气逐渐好转,近日不少党组织采用“重走红色足迹”的形式来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既能促进党员了解革命历史,学习革命斗争精神,又有利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事业观。但有少数党员、干部却借党建活动之机公款旅游,将党建活动“娱乐化”,挥霍浪费了公款,败坏了党风政风,严重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典型案例】

  2017年7月1日,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西南召村党支部原书记王某某在组织党员到河北省易县狼牙山红色景区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期间,临时更改行程,组织党员前往易水湖景区游玩,产生的7860元费用在党组织活动经费中支付。2023年6月,王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

  2019年3月12日,在工作人员已报告开展党建活动不能去旅游风景区规定的情况下,时任怀化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姚某仍然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决定组织干部职工到外省一些旅游风景区开展党建活动。3月20日至4月2日,该局40名干部职工分2批前往外省开展党建活动,并分别到一些旅游风景区游玩。此后,为掩盖变相公款旅游事实,该局有关人员要求承办此次活动的旅游公司提供一份只涉及红色教育、不含旅游景点的虚假活动方案及相应发票,以此报销违规费用7.13万元。2023年1月,姚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违纪资金被收缴。

  【典型案例】

  2019年6月,湘潭市大桥社区党委组织75名党员到宁乡市刘少奇故居花明楼开展党建活动。在花明楼参观学习后,变更行程到宁乡市炭河古城景点游玩,用公款购买门票观看节目,并虚列晚餐开支3000元用于冲抵。2022年9月,大桥社区党委原书记赵某某因违规组织、参与公款旅游,以及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两年),违纪资金3000元予以退缴。

  [持续追踪]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心存侥幸钻空子、搞变通,公款旅游行为趋于隐蔽。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有效防治隐形变异现象,提出精准发现、从严处理借培训考察、党建活动等名义公款旅游问题的明确要求,释放坚决防止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反弹回潮的强烈信号。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将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等违纪情形纳入纪律处分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还新增“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内容,这样既明确了对实际具有相关公款旅游行为的党员应当追究责任,也明确了对在审批、组织等方面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同样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督促党员干部知责、守责、担责,加强日常监督、过程监管。

  [学习时刻]

  【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

  出自明代吕坤的《呻吟语·应务》,意思是,要怀着一颗至公无私的心,做正大光明的事情。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引用此句,强调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广大党员干部手持公权,应当守公义、尽公责、谋公利,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如履薄冰、心存敬畏,做到为民用权、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