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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192)“集体决策”不是违纪“护身符”!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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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广东海洋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潘某某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消息。通报指出,潘某某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议事规则,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集体决策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但有些党员干部误把“集体研究”当成“护身符”,打着集体的幌子谋私利,或是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做样子、走过场,不仅助长了腐败行为,也严重污染了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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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2013年至2017年,北京市海淀区某街道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刘某某以召开社区“两委”班子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利用购物打折结余款办理购物卡方式截留公款,其本人累计亲手办理购物卡433张,总面额为28.38万元,再用购物卡采购商品慰问社区志愿者,为社区“两委”人员违规发放福利,并将价值11.45万元的购物卡与部分社区“两委”人员进行瓜分,其本人占有5万元。刘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他参与集体决策的多名“两委”人员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警告等处分,涉案款项全部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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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云南省鹤庆县草海镇原镇长施某某自2015年11月任代理镇长以来,打着集体决策的旗号,先后滥发津补贴11次、数额达40.39万元。同时,该镇还虚报套取专项资金12.49万元,用于冲抵日常违规支出;挪用财政专项资金7万元,用于补助镇政府机关工会。2019年9月,施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其他涉案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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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2013年至2014年,浙江省开化县民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余某某以班子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决定由时任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移民办主任江某某负责移民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包装,以项目和培训班名义套取移民帮扶资金84.53万元用于行政支出(购买茶叶、支付招待费用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任县民政局其他班子成员对该决策未提出反对意见。2018年4月,余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江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班子成员受到提醒教育谈话处理。

  [持续追踪]

  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行为,党纪国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规定,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学习时刻]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

  出自《文子》一书,意思是全力积累的力量没有战胜不了的,集思广益的方法没有不成功的。2017年1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引用此句,深刻道出了群体智慧的力量。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意义,只要是集体决策中的一员,就要承担起一员的责任,哪怕是“配角”也要在集体决策时发言提议、表达观点,对集体决策的结果负责,防止集体决策走过场、打折扣、搞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