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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186)文明“上网”,才能安全“下线”!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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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些公职人员因在社交媒体发布不当言论、传播谣言等问题受到相应处理,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网络行为是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不少党员干部会放松警惕、心存侥幸,误以为“网上”的事情与“线下”无关,一不小心就会触犯纪法红线,违纪甚至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以来,湖南熊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副主任李某某在其实名认证和管理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以转载或发布原创文章的方式公开发表不当言论,妄议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误导社会公众,并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不当评述有关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0年7月,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

  2022年3月17日,孟津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工作人员赵某某,在参加疫情流调工作会议期间,收到所在第一流调梯队发送的标有“禁止传播”字样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通过微信将其转发给第二流调梯队工作人员杨某某。杨某某又将该文件通过微信群转发,导致未经公开的流调信息被擅自传播,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3月,赵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某某被辞退。

  【典型案例】

  2017年3月,嵩县黄庄乡中心卫生院职工史某某,向某境外网络博彩集团出租2张银行卡,每张银行卡按月获取租金,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2020年12月,史某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1年3月,史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持续追踪]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文明建设,多次强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什么形式的媒体,无论网上还是网下,无论大屏还是小屏,都没有法外之地、舆论飞地。

  当前,正值2023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让我们借此机会重温《湖南省纪委监委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十条戒律”》:

  (一)不准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决定的信息;

  (二)不准制造、传播谣言特别是政治、人事谣言,杜撰、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

  (三)不准泄露、扩散应当保密的内容或者其他尚未公开的事项;

  (四)不准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

  (五)不准利用网络平台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

  (六)不准利用网络红包、转账支付等功能进行权钱交易;

  (七)不准利用网络平台捏造事实、编织谎言,对他人进行诽谤、诬告和人身攻击;

  (八)不准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非法营利活动;

  (九)不准擅自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注册账号;

  (十)不准利用网络平台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学习时刻]

  【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

  出自《说苑·说丛》,意思是忧患滋生于不重视,灾害起因于微小之处。2018年4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引用此句,意在强调网络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紧跟党的步伐和路线,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带头规范自身网络言行,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善用科学与事实应对错误思潮与不当言论,主动发声、正面宣传,扛起维护网络安全的担当之责,筑牢网络安全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