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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183)“借钱生钱”?没有那么简单!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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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江西省抚州市统计局原党组书记高某某被“双开”的消息,通报中指出高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犯罪问题。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近年来,该罪名频频出现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例中,公职人员在获取信贷资金上存在一定优势,少部分人因此动起了歪脑筋,他们通过这种方式,轻松“借钱生钱”,最终却难逃锒铛入狱的下场。

  【典型案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厅长贾某某,通过其朋友以签订虚假房屋装修合同的方式从银行获取贷款300万元,贷款月利息5厘,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发放后,贾某某立即以2分5厘的月利息,把这笔贷款全部转借给一家小额信贷公司。几番续贷续借后,他牟利105万余元。2015年2月,贾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6年9月,贾某某因犯受贿罪、高利转贷罪,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210万元。

  【典型案例】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江苏省沭阳县科技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曹某某,先后两次套取沭阳农商行信贷资金45万元,高利转贷给沭阳县十字街道工作人员王某赚取利息差。此外,曹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1月,曹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1年6月,曹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典型案例】

  2009年至2015年期间,广西鹿寨县县委原副调研员覃某某,以投资买挖掘机为名,向银行贷款305万元,高息转贷后牟利119万多元。2019年2月,覃某某因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50万元。

  “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以上案例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身为人民公仆却将心思用在如何为个人牟取私利上面,终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持续追踪]

  为什么一些公职人员能低息借到钱,又能高息借出钱?高利转贷的背后,往往就是变相的行受贿行为。这种形式的利益输送危害性大,隐蔽性强,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学习时刻]

  【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

  此句出自《后汉书·列传·张衡列传》,意思是,君子不担心自己地位不够尊崇,只担心自己的道德不够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做人与做官》等文章中引用此句,强调一个领导干部的能力有大小、职务有高低,但在政德上应该用同一个标准衡量。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以“君子检身,常若有过”的谦诚态度,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把“立言”与“立行”统一起来,把做人的过程看作是完善自我人格、夯实从政基础的过程,把履职的过程看作是提升政德境界、践行为民宗旨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