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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167)“他人账户”,绝非违纪违法“隐形衣”!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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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日前,中储粮集团公司监督检查专项巡查组原巡查专员任某某被“双开”。通报显示,其违反组织纪律,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中不如实向组织报告其使用他人账户购买理财产品情况。梳理以往通报,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违纪的行为时有发生。

【典型案例】2018年12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陈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在相关警示教育片中,讲述了陈某某在收受他人财物时所谓的“高招”:把收受的钱财存入他人账户代管,收受的车辆也登记在他人名下。

【典型案例】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四川省简阳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财务科原工作人员温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9次将191.52万余元专项资金转入自己掌握的他人账户,用于偿还贷款和出入高档娱乐场所消费。2020年11月,温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1年2月,温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2021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原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副主任操某因严重违纪,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操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善于伪装,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泄露工作秘密,破坏发行监管秩序。

以上案例中,有的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有的将违纪所得转入他人账户,掩饰受贿行为。然而,“他人账户”不是规避审查的“挡箭牌”,也绝非违纪违法的“隐形衣”。无论腐败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这些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之人都难逃纪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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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再次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表现形式大体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多发于新兴事物、新兴领域,或者平时关注少、容易忽视的环节,由于监管机制不成熟、不严密,成为腐败分子新的作案目标。二是行权办事手段的“新”和“隐”。领导干部隐身幕后操纵,由亲属和特定关系人代言办事或收钱得利,隔断办事和收钱的直接联系。三是利益实现方式更趋隐蔽,出现低买高卖的交易型受贿,委托理财获取高于正常水平收益的委托理财型受贿,出借资金获取高额利息的高利转贷型受贿,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吃空饷的挂名领薪型受贿,在位办事、退休收钱的期权型受贿,收受比特币、以太币等数字货币型受贿,等等。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出现,是为逃避监管,迷惑组织。但无论腐败形式和手段披上何种“隐形衣”,都难掩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本质。大数据时代有先进的科技手段,无论行为人再怎么隐瞒,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处心积虑遮遮掩掩只是徒劳,盲目侥幸更救赎不了自己。

[学习时刻]

【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

出自程颢、程颐《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第十一》。大意是当政者是否具有公心,关乎国家兴亡。有了公心,可以使国家兴盛;没有公心,一切从私心出发,会使国家灭亡。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引用此句。“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公权力,掌管着公共资源,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