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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163)辞得了“职”,辞不了“罪”!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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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原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沈曙寰的党纪处分决定。通报中指出,沈曙寰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在察觉可能案发后,企图“一辞了之”,是典型的“逃逸式辞职”,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近年来,“逃逸式辞职”已成为新型腐败的常见手段。通过梳理多起案例,可以看出“逃逸式辞职”一般分为两种情节。一种是在职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妄图通过辞职的方式,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比如:2019年,58岁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部原总经理江传宝尚未到龄即主动辞职,今年2月21日,江传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带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经查,江传宝长期沉迷推杯换盏,与老板商人结成“吃喝圈”“玩乐圈”,长期以来追求低级趣味,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另外一种是辞职后,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捞好处。比如: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于2018年9月辞职,此时离他到龄退休仅一个月。2018年11月,张华宇加入了中国金融国际,担任该公司非执行董事兼副主席,年薪为200万港元。2022年1月,已辞职3年的张华宇被查。在中纪委通报中,斥其为三个“典型”——是“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腐败的典型,是权力与资本相互勾连、疯狂逐利的典型,亦是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甘于被围猎的典型。

以上这些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侥幸地认为辞了职旧账便可“一笔勾销”,最终却都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惩。由此可见,干部可以辞职,但永远辞不了罪。只要伸了不该伸的手,拿了不该拿的钱,做了不该做的事,不管身在一线还是离岗离职,都不可能既往不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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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逃逸式辞职”的现象,党内规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各类公职人员离岗后从业行为进行了严格要求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提出“三年两不准”要求,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九十七条进一步作出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或者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则明确提出,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员要严守有关纪律规矩,不得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党内法规也作出相应限制规定。

[学习时刻]

【公生明,廉生威】

出自《官箴》,意为处事公正才能明察是非,做人廉洁才能树立威望。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引用此句,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做到秉公用权、不以权谋私,依法用权、不假公济私,廉洁用权、不贪污腐败,始终保持共产党人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