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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159)“不收现金收股权”,难逃法网!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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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省公安厅原巡视员唐国清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出其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对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强调警惕党员干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再次为党员干部敲响警钟。

梳理近年来查处的案例显示,不少党员干部涉及“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这一违纪行为。如四川省威远县委原常委、县总工会原主席李磊以“投资分红”“干股获利”“感谢费”等形式,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267.3万元,李磊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其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成员郗同福违规与亲友经商办企业,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权超千万元,获65套房产、30个车位的分红,郗同福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共计折合人民币5800余万元予以追缴;西藏自治区原工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赵世军收受请托公司赠送的价值2492万余元的干股,2020年12月,赵世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干股,也叫做虚拟股,是股份公司无偿赠送的股份。持有干股,是假设当事人在该企业拥有多少比例的股份,按照相应的比例分取红利,持有干股的人不具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由于比直接收受现金更加隐蔽,收受干股成为少数干部规避法律制裁、进行权钱交易的新“幌子”。

鱼不忍饥钩上死,鸟因贪食网中亡。一个又一个的典型案例表明,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收受干股,无论如何“包装”,终将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

[持续追踪]

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是以干股牟利,已成为一些党员干部谋取私利的新方式,看似披着一层投资行为的“外衣”,其本质就是典型的公权私用、权力寻租违法乱纪行为,破坏了公平公正营商环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收受干股问题做了专项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党员干部在围猎和诱惑面前,既要坚决拧紧“总开关”,确保做人不逾矩、办事不妄为、用权不违规,更要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守住纪律底线,不被“围猎者”一枚枚糖衣炮弹所迷惑。

[学习时刻]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

出自《韩非子·六反》,意思是贪念如同野火一样,如果不加以制止就会形成燎原之势;欲望就好像江水一样,如果不加以遏制就会掀起滔天巨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此句,意在告诫我们党员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当官不移公仆之志、用权不谋一己之利、处事不徇庸俗之情,永葆共产党员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