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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150)交易内幕消息,套牢人生“筹码”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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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广东省英德市原市委书记汪耿东泄露工作秘密、并收受20万元好处费的典型案例,引发普遍关注。

梳理发现,安徽省委常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以1.7亿罚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50万元;湖南省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技术与市场服务科原工作人员熊某、陈某,在学校迁建工程招标时提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事后收取好处费。

上述典型案例标明,一些党员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漠视保密纪律,以工作秘密换取个人利益,甘于接受“围猎”最终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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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内幕交易、泄露工作秘密成为领导干部腐败、利益输送的渠道。有的利用其特殊地位将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内部消息变为借机敛财的机会,有的将工作秘密当成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筹码”,泄露工作秘密造成的严重后果不容小觑,不仅会滋生腐败、影响社会公平,甚至损害政治生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公务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遵守保密纪律是党员干部的义务,也是党纪国法的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加强保密意识,时刻警醒自己,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传的不传,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学习时刻]

【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机事不密则害成。】

出自《周易》。孔子说:之所以总有乱发生,其乱之源往往是由言语引发的,君说话不慎密则失信于臣,臣说话不慎密则灾殃及身,重要的事情不慎密则造成祸害。习近平总书记在保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多次强调,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纪党规意识,时刻紧绷保密这根弦,在思想上划出红线、筑牢底线,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