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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149)一条微信“领”来一纸处分!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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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一名国企员工周劼在微信朋友圈“炫富”秀后台,被“推上热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媒体报道,周劼称自己喝的茶为“20万一斤的——2002年白毫银针”、自己“被办公厅的处长开玩笑说又戴‘欧米伽’又是‘苹果’”、“父亲的副局长没问题了”等……目前,周劼已停职,配合调查。

【典型案例】2020年2月5日,陕西镇巴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景林用手机编造了“纪委不怕死,纪委的人百毒不侵”,“纪委可以强制性征用防护设施”等言论,散布在包含有党政干部的500人微信群里,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2月12日,何景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内蒙古呼伦贝尔鄂温克旗一卫生院因疫情防控措施不严受到通报批评后,其副院长包某某为表达不满情绪,2021年8月8日在旗卫健系统相关微信工作群内发表与其身份不符的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8月13日,包某某受到记过处分。

【典型案例】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公然否定“一国两制”。随后,其观点被大规模转发,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吴某也因“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因使用微信不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案例不少,其表现形式与原因也不一而足。党员干部如管不好自己的朋友圈、生活圈和社交圈,久而久之,就会丧失原则,守不住底线,把握不住边界线,就会触碰“高压线”,铤而走险违法犯罪,遗憾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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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纪外之地”。一些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认识不到位,将微信“朋友圈”看成“法外之地”,当成个人表达不满、宣泄私愤的场所、利益输送的工具。久而久之,会造成圈子文化滋长、网络环境恶化,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又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党员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时刻遵守党的纪律,自觉规范在微信等网络空间的言论,自觉维护网络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学习时刻]

【夫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

出自宋代欧阳修《五代史伶官传序》,意思是:祸患常是因为小事不谨慎而积酿所致,智勇往往因为沉溺于眼前的事物而受到束缚。党员干部要不断砥砺坚定的理想信念,补足精神之钙,杜绝精神上的“软骨病”,始终保持风清气正、一尘不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