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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141)岂容“编外”逍遥“法外”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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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四川都江堰市税务局、市住建局聘用人员违法乱象典型案例,引人深思,给人警示。

2013年9月至2018年11月,浙江省长兴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聘用人员计振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套取各类残疾人补贴补助资金62万余元,并违规为他人办理、发放各项残疾人补助资金,造成国家损失82万余元。2019年6月,计振因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013年至2016年,云南省绿春县住建局聘用人员李学华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重报或瞒报等方式套取公款25万余元,据为己有。最终,李学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编外”绝非“法外”。不论是党员干部还是编外人员,不要心存侥幸,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终究难逃法网,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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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不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也不是躲避监督的护身符,更不是违法犯罪的避风港。“编外”人员违纪违法同样受到党纪国法处理。机关单位编外人员从事具体的工作,代表的是单位甚至政府的形象,出现违纪违法现象,既败坏了党风政风,更损害政府机关形象和干群关系。

过去,聘用人员违纪违法成本低,在实际工作中,除非构成犯罪,对于一般轻微违纪违法行为很难处理,没有进行相应的处罚,导致聘用人员屡屡铤而走险,在诱惑面前迷失自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颁布实施后,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全面覆盖。政府部门聘用的人员虽不属于编制内人员,但其履行的职责行使的是公权力,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六项监察对象“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进一步明确这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欲望与贪念一旦出笼,理智与底线将被淹没。对于触碰腐败底线、逾越纪法红线的编外人员,依规依法同等对待,切实让腐败现象无处藏身,真正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生态。

[学习时刻]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出自《孟子》的《离娄章句上》“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即使有离娄那样好的视力,公输子那样好的技巧,如果不用圆规和曲尺,也不能准确地画出方形和圆形”。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引用这句古语,告诫每名履行公职的人员做人做事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法则。只有对党纪国法存敬畏,对国家的公权力存敬畏,对人民存敬畏,才是最好的“护身符”。